服务贸易统计
服务贸易统计,根据联合国,《2010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对“国际服务贸易”的解释,包含常住者与非常住者之间传统意义上的服务进出口交易,同时也包含外国控股、在本土设立的企业提供的服务,即外国附属机构统计(FAST)。
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是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按照WTO于1994年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方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服务贸易的统计类别主要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和宣传、电影和音像、其他商业服务等12个大类,基本涵盖上述的四种方式。2011年,北京市服务贸易规模已经达到895.4亿美元,占全国的比重达到21.4%。
服务贸易统计的目标与原则
中国服务贸易统计,旨在以《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为依据,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立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在数据搜集、加工和发布方面的系列规范,为中国政府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参与服务贸易国际事务管理并争取国家利益,并为中国企业参与服务贸易国际竞争,提供数据信息服务。
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应体现如下原则:其一,在内容上,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相衔接,以支持中国有效参与国际贸易与投资协议的谈判、协商与监测。其二,在方法上,以《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为依据,建立与国际规范相一致的统计体系。其三,在具体指标及其资料来源设计上,以中国国际收支统计、中国FDI统计以及中国官方其他统计体系为基础,力求这些统计体系间的相互衔接。
服务贸易统计范围和基本组成部分
中国服务贸易统计的范围,涵盖中国内地与国外其他国家(地区)以及中国港澳台地区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对应《服务贸易总协定》,并与《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的要求保持一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覆盖《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建议的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四种供应模式的服务贸易。
从数据基础考虑,中国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包括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和一个次要组成部分。鉴于目前的可行性,中国服务贸易统计主要着眼于前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其中,居民与非居民间的服务贸易统计,是服务贸易统计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对应第一、第二两种供应模式,也会涉及第三、第四种供应模式。通过外国附属机构的服务贸易(FATS)统计,是服务贸易统计的另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对应第三种供应模式。通过自然人移动的服务贸易统计,属于第四种供应模式,从发生规模以及资料的基础完备性看,属于服务贸易统计的次要组成部分。
将上述范围和统计组成部分结合起来,构成以下关系(见下表):
(一)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统计
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统计的范围,主要限于按照常住原则在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活动。此部分内容基本对应于国际收支项下的服务往来项目,以服务贸易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为基本统计指标,然后进行单维和多维分组,从而多方位反映中国服务贸易的规模和结构。
对于服务贸易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其统计的基本思路是:以国际收支统计资料为基础,截取服务进出口收支资料作为起点,经过调整补充,最终得到当期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服务贸易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其中,国际收支统计项下的服务进出口数据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容调整部分数据,来自有关部门统计和专门调查;数据缺口部分,依据有关资料进行估算。在具体操作上,以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基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的分类标识,提炼相关信息进行单向分组和交叉分组,提供关于国际服务贸易总额的分类数据,如交易性质分组、贸易对象国别(地区)分组、国内交易者省市分组等。
此外,今后还可以根据国际组织建议,按照中国服务贸易统计的实际情况,逐步进行备忘项目统计。其内容主要涉及反映服务贸易背景情况的指标,包括各种反映服务贸易所依附的交易流量的指标,比如有关保险服务贸易的保费总额和赔付总额;也可以设置反映服务贸易企业状况的指标,比如企业资产、负债状况,营业收入和利润,服务进出口所占比重等。
(二)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FATS)统计的基本框架
1、FATS统计的范围
FATS统计的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中国境内直接投资控制的企业和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服务销售活动,以及中国在境外直接投资控制的企业和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外的服务销售活动。
2、FATS统计的对象
FATS统计的对象是受投资国母公司控制的直接投资企业,因此如何界定“受外国母公司控制”是确定FATS统计对象的前提。通常对其有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将拥有股权50%以上作为标准;另一是考虑实际控制作为标准;第三种是将所有股权在10%以上者均划入统计范围。考虑与国际规范的一致性,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FATS统计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持有股权50%以上企业列为统计对象。
3、FATS统计的基本指标
遵循《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的建议,中国FATS统计所设定的指标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三个层次:一是企业服务销售额(营业额),这是FATS统计的基本指标,在此尤其要关注其在当地的服务销售;二是企业雇员人数及外(中)方雇员人数,这是反映企业当期活动的辅助指标;三是企业数,这是在统计中进一步生成的指标,以反映FATS的普遍程度。此外,今后逐步搜集企业的资产、负债与净值,企业研究与开发支出,以全面反映FATS背景情况。
4、FATS统计的分类
遵循《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的建议,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中国FATS统计执行以下三种分类。一是国别(地区)分类。对于内向FATS,是指投资母国国别(地区)分类;对于外向FATS,是指投资东道国国别(地区)分类。二是行业分类,指直接投资企业所属行业。三是国内地区分类。
5、FATS统计数据的采集渠道
从数据来源看,FATS统计与FDI统计直接相关。结合中国具体情况,中国FATS统计依赖于以下数据来源:一是非金融内向FATS统计以商务部外商投资统计为主要数据来源;二是非金融外向FATS统计以商务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为主要数据来源;三是金融类FATS(含外向和内向)统计数据来源于相关金融部门,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此外还可根据有关部门的业务统计加以补充。
(三)自然人移动统计
对于国际尚未形成定论的自然人移动统计,中国宜采取跟踪国际动态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加以开展。
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发布
中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由中国商务部负责定期对外发布。其内容主要包括跨境服务贸易和附属机构服务贸易两部分,指标涉及跨境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以及附属机构销售收入、雇员人数等基本指标。
服务贸易统计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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