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应收账款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未来应收账款与现有应收账款的区别在于合同项下的卖方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买方的付款条件并未完全成就,如货物或服务尚未完全交付及验收。
未来应收账款的类型
根据法学理论,债的内容包括债权、债务以及相关权能,债的权能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以及处分权能。债的本质在于给付,因而给付请求权是债最重要的一项权能,属于债权的请求力;给付受领权是债权的领受力,是债权的目的,债权出质之后的优先受偿就是给付受领权的让渡;保护请求权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代位权、撤销权都是保护请求权的外在体现;处分权能是债权“准物权行为”的体现,即债权转让。权能齐全的债权为完全债权,而缺少某项权能则为不完全债权。应收账款属于合同项下的金钱债权,合同缔结阶段,应收账款债权处于一个可期待状态,但由于并未真实形成,各项权能无法发挥法律效力。合同签署后、债权人履行义务前,应收账款债权处于确定状态,但为不完全债权,由于债权人义务尚未履行,如果此时债权人若行使给付请求权,会受到债务人先履行抗辩权的抵抗。债权人义务履行完,债权人便拥有了给付请求权和给付受领权等,此时给付请求权虽然还可能受到债务人期限利益的限制,但应收账款债权已经转变为完全债权。
基于上述,根据债权人在合同履行中的不同阶段,应收账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已签署合同,且债权人义务已履行完毕的应收账款。由于基础合同已经签署,且债权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时应收账款债权为完全债权。债务人及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及期限均已确定,履行付款义务只是个时间问题。
已签署合同,但债权人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应收账款。该等情形下,虽然基础合同已经签署,但债权人的义务尚未履行,亦无法向债务人主张给付请求权。但是债权人义务的履行期限是确定的,债务人给付的金额和期限是确定的,因而应收账款债权也是确定的(虽为不完全债权)。只要合同正常履行,应收账款债权必定会转变为完全债权。
尚未签署合同,但具备合同缔约基础的应收账款。该等情形下,合同虽然尚未签署,但合同缔约基础已经存在,债权人可以视为已与债务人处于潜在合同缔约阶段,合同成立的可能性很高。此时,债务人虽未确定,但已属于潜在的债务人,应收账款处于一个可期待的状态。
尚未签署合同,亦不具备合同缔约基础的应收账款。此种情形下,合同既未签署,且由于合同缔约基础较弱或基本不存在,债权人也不能视为处于潜在的缔约阶段,合同最终是否能签署存在不确定性,应收账款实质上处于一个不确定性的状态。
以上第一项中的应收账款为现有应收账款,后面三项属于未来应收账款。
未来应收账款可叙作保理业务的条件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该条款中“将有的应收账款”指未来应收账款,这在法律层面上认可了未来应收账款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可能性,将未来应收账款明确纳入保理业务范围。
是否所有的未来应收账款都能够做保理?
根据现阶段的实际裁判情况,以未来应收账款作为资产开展保理业务的,应具有合法性、合理的可期待性和相对确定性。
1、合法性
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包括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
形式合法要求: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及应收账款的转让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
实质合法要求:应收账款存在真实、有效和合法的交易关系。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均不能开展保理业务。
2、合理的可期待性
结合相关的司法判例,合理的可期待性要求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服务等)已经存在,债权债务的双方主体是较为明确的,债权可以基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得以实现。实践中通常以卖方过去和现在的交易对象、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判断该笔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具备合理的可期待性。
3、企业聚力促发展
相对确定性要求基础合同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应收账款的还款来源相对确定。若基础合同对交易双方无约束力,则未来应收账款的产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例如战略合作协议与采购框架协议存在相对确认性的明显差别,战略合作协议一般仅是对双方合作大致意向的确认,合作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另行签署相关业务协议。故一般认为战略合作协议不具有相对确认性。而采购框架协议则不同,其一般会约定具体业务条款,对于协议双方而言,具有较大的约束力。另外,还需根据基础交易合同的交易对手、交易标的、债权性质等债之要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相对确定性。如该种未来债权在债之要素上具有相对确定性,则对该种未来债权的期待亦成为合理,民事主体可产生相应的期待利益。
未来应收账款转让存在的问题
第一点,由于未来应收账款是基于合法有效合同基础上的债权,而合同本身会附带一些限制条款,那么债权方担心转让未来应收账款会使受让方通过合同控制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失去自由而不愿意转让未来应收账款。
第二点,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能否顺利实现还与公司的诚信度相关,而我国的信用体系建立尚不健全,公司的诚信度尚不能得到广泛的信任,所以商业保理公司或者是银行机构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般也不会接受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
第三点,未来应收账款转让在现实中难以实现,目前开通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比较鲜有,商业保理公司开展未来应收账款的现象也比较少见,所以此项业务在现实中流通存在一定的难度。
核查未来应收账款注意事项
保理公司核查未来应收账款注意事项如下:
《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作为保理标的,但对未来应收账款标的仍需要保理公司进行审慎的核查,建议如下: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已经订立了基础合同
基础合同的双方主体、合同标的、债权金额是否已经确定。底层应收账款合同应当匹配相应的具体订单数据,对采购订单、送货单、收货单等做进一步收集,以确保应收账款债权真实发生。如果仅是意向书、战略合作协议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要素并不完整的文件,则无法作为保理标的开展业务。
(二)基础合同项下供应商义务的履行是否存在违约的风险
未来应收账款的回款依赖于供应商的履约行为,建议关注供应商历史供货记录及履约能力,对于总资产明显低于债权总额的,应当认定为供应商对应收账款对应的对待给付不具备履约的可期待性。
(三)更多地开展公开型保理业务,注意融资期限与基础交易合同的履行期限之间的关联性
保理公司应避免或降低隐蔽型保理业务的比重。在公开型保理业务中,建议保理公司和债权人共同向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要求债务人对未来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时间等进行确认,并确认同意履行付款义务。鉴于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加之未来应收账款在实现上的不确定性,建议保理公司在开展保理业务时,注意融资期限与基础交易合同的履行期限之间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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