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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目录

成立要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必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互负债务的,不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2、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止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与后履行抗辩权区别

  1、概念不同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而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2、构成要件不同

  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但对方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但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但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3、适用条件不同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该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但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履行,但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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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