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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所得税

税务术语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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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1、纳税调整增加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2、纳税调整减少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重点内容:

  暂时性差异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不考虑永久性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本期发生的影响损益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本期转回的影响损益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本期发生的影响损益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本期转回的影响损益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若暂时性差异不影响损益,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则不需要纳税调整。

计算公式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企业向投资者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如果按照适用税收法规规定需要将所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一定比例代投资者缴纳给税务部门的,即代扣代交税款,该部分代扣代交税款应作为股利的一部分计入权益。

  【例子】丙企业为设立在我国境内企业,其主要投资者为境外某企业。丙企业2x22年董事会决定分派现金股利,其境外投资者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可分得2 000万元,假定适用税法规定,其中20%应由丙企业代扣作为境外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应交的所得税,则丙企业就该利润分配事项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 000 000

  贷:应付股利16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 000 000

  该种情况下,是视同将有关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投资者需就其自我国境内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缴纳一部分税款的情况,是投资者自该项利润分配中获取利益的减少,原则上应是利润分配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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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kjs.mof.gov.cn/zt/kjzzss/kuaijizhunzeshishi/200806/t20080618_46230.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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