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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发行制度

  货币发行制度是指一国对该国货币发行的有关规定,包括发行机构、发行限额、保证制度以及批准程序等。一般由该国的最高权利机构决定。

目录

货币发行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和完善货币发行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货币发行审批制度,二是货币发行准备制度。没有严格的货币发行审批制度,就会助长货币发行的随意性和扩张性,就会使货币发行成为支持财政和信贷扩张的工具,就会使信用膨胀、通货膨胀成为可能。没有严格的货币发行准备制度,就难以保证货币发行的合理性和清偿性,使货币发行失去一种强有力的物质约束,货币清偿力失去一种重要的经济保护。

  总之,货币发行制度是合理控制货币供应量,保持货币清偿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有效制约信贷总规模的重要约束。特别是在信用货币及纸币流通条件下,完善的货币发行制度尤其重要。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金属货币的储存量和市场购买力可以自动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一般不会发生市场货币量过多和通货膨胀。但在纸币流通条件下,特别是在不兑现纸币制度下,流通中的货币量不能自动调节,在商品价值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其币值或购买力以及商品价格,就主要决定于纸币的发行数量。由此,是否能控制住纸币发行量就成为货币或物价是否稳定的关键。货币发行制度可以对政府滥发纸币的权利有所制约,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扩张有所约束,成为货币合理发行的一种保障或防线。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属于基础或高能货币,具有一定的派生能力,能控制住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住货币供应总量。

中国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制度

  (一)发行原则

  1.集中发行原则。货币发行权统一集中于国家授权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货币或代币票券。

  2.经济发行原则。货币的发行只能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不能搞财政发行,应杜绝以货币发行的办法来弥补财政赤字

  3.计划发行原则。每年应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来确定综合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从而确定计划发行数额。

  (二)发行准备

  中国货币的稳定性建立在商品物资的基础上。货币发行必须以商品作为保证,必须以有效的商品供应为界限,也就是说,任何货币持有者,可在任何时候,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

  (三)发行渠道和程序

  中国的货币发行是通过各级发行库和业务库之间的调拨往来实现的。流程图如图所示。

           货币发行          现金投放

  发行库----------业务库----------市场

           货币回笼           现金归行

  发行库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的发行基金保管库。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并按照上级库的调拨指令办理,不得擅自动用。

  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保管的尚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人民币票券。它不是货币,而是为调节货币流通准备的票据,不代表任何价值。发行基金的来源有两种途径:一是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印制企业按照计划印制缴入发行库的新人民币;一是开户的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业务库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回笼款。

  发行基金和现金是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的两个概念。两者在规定的操作手续下可以相互转化,发行基金从发行库进入业务库成为现金,现金从业务库缴存发行库成为发行基金。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发行基金是国家尚未发行的货币,而现金则是现实的通用货币。

  发行库的职责主要有:

  1.制定印制人民币的计划;

  2.统一保管和调运发行基金,调剂市场上各种券别的比例;

  3.办理人民币损伤票券的回收、销毁;

  4.办理发行业务的会计核算,及时反映货币的发行、回笼情况。

  业务库是各商业银行的基层行处为办理日常业务收付现金而设立的金库。一切营业的现金收入都要存入业务库,一切营业的现金支出都要从其中支付,所以业务库经常处于有收有付的状态。业务库保存的钞票是业务收付的备用金,是流通中的货币。

  业务库与发行库的区别是:(1)机构的设置不同。发行库是各级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垂直领导,它是由人民银行根据自身机构情况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业务库则是各家商业银行根据基层行(处、所)对外营业的需要而设立的。(2)保管的货币性质不同。发行库保管的是发行基金,是待发行的货币;业务库保管的是现金,是已发行的货币。(3)业务对象不同。发行库的业务对象是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库的对象是全社会,是与银行有业务关系的普通客户。(4)收付款项的起点不同。发行库出入库是以千元为单位,有金额起点的规定,必须整捆出入库;而业务库收付现金则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四)发行收入

  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由于货币发行是通过中央银行的具体资产业务形成的,因此,货币发行除了为发行者提供了一项长期资金来源外,还有一笔发行收益。为了使这一收益归国家所有,各国都通过法律程序规定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独占发行利益。也有些国家规定货币发行收入归国家财政。

各国货币发行制度比较

  (一)美国货币发行制度

  美国货币发行制度的最大特点是独立性极强。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掌握了美国的货币发行权,各联邦储备银行需要领取现钞时,都要经过这个委员会的批准,而且设在各地的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代表机构,每天都要向委员会报告发行和回笼的情况。其次,美国实行一种“发行抵押”的制度,规定各联邦储备银行需要发行货币时,必须提供100%质量合格的抵押品,而且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各联邦储备银行提供附加担保品。可充作抵押品的有:1.黄金证券;2.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美国政府发行的债券;3.经审查合格的商业票据、抵押票据、银行承兑票据;4.经审查合格的州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通过这种发行抵押,使得联邦储备券的发行成为具有充分担保的经济发行,同时又不以事先规定的限额为依据,具有相当的弹性。

  (二)英国的货币发行制度

  英格兰银行被称为中央银行的鼻祖。它是世界上最早统一掌管全国货币发行业务的银行。英国的货币发行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作为中央银行的英格兰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持有的黄金数量超额发行。尽管1939年公布的银行法规定了银行券的发行总额最高限,限额内100%的以政府债券或其他证券作为发行准备。但目前,英格兰银行的货币发行已经由部分信用保证制度完全转变为信用保证制度。

  2.英格兰银行虽然只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享有货币发行权,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由一般商业银行发行货币,但是在这两地发行货币都要以英格兰银行发行的货币作为保证。因此,它实际上也是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发行银行。

  3.英格兰银行通过自己的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供应货币,并且贷款贴现所和承兑所,而不直接贷款给商业银行。

  (三)日本货币发行制度

  1.实行最高限额发行制。其制定货币发行最高限额的依据是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幅度加上物价预期上升幅度,这个最高限额须经政府内阁会议讨论后由大藏大臣决定。进行额度外发行,在15日之内的须经大藏大臣认可,超过15日的则需缴纳超额发行税。

  2.法律规定的发行保证物有金银、外汇、3个月内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以及3个月内到期的以票据、国家债券、其他有价证券及生金银、商品为担保的放款。

  3.购买黄金、外汇,对民间、政府提供信用是其货币发行的主要途径。

  (四)加拿大货币发行制度

  加拿大的货币发行是其中央银行的最大负债项目。其货币发行制度的特点是:

  1.货币发行被称为“债券货币化”,这是因为其发行银行券的准备金全部为政府债券,而不需要黄金或外汇作为准备。这是其发行制度的最大特点。

  2.货币发行的数额取决于公众对钞票的需求量。

  3.货币发行的渠道是,中央银行向政府购入证券,支付等额的加拿大银行券,形成货币发行;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证券,则形成货币回笼。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发行

  港币的发行情况有一些特殊。因为香港没有真正的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任务是由政府的货币管理部门委托在香港金融体系中占重要地位的商业银行来执行。1997年以来是由香港汇丰银行、(标准)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三家商业银行来执行发行港币的职能。由于港币与美元之间实行“联系汇率制”,即港币的发行与美元之间的汇率保持固定的联系(一直维系在1美元兑换7.7~7.8港元左右)。因此,香港货币当局要求承担发行货币职能的商业银行以100%的美元作为发行的保证。其基本作法是:当发钞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即经济活动的需要)发行钞票时,须按照7.7~7.8港元兑1美元的比率,将与所发钞票等值的美元上缴港府的外汇基金管理局,换得外汇基金管理局出具的“负债证明书”。该负债证明书写明外汇基金管理局对发钞银行负有多少金额的美元债务,以此为凭可发行多少金额的港元钞票。当外汇基金管理局要求收回其“负债证明书”时,向相应发钞银行支付与“负债证明书”中载明的相同数额的美元,则该发钞银行须将等值的港元钞票回笼。这种特殊的货币发行机制比较适合近几十年来香港经济活动发展的情况,特别是以100%的外汇作为货币发行的准备,有利于本地区货币的稳定。

货币发行制度的发展与沿革

  货币发行制度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主要采取的货币发行制度有如下几种:

  (一)百分比例准备制

  该制度规定,钞票发行中必须有一定百分比的黄金准备。该比例一般为30%--40%。这种准备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较为盛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货币发行都采用这种制度。他曾被凯恩斯称为“现在最流行的制度”。

  (二)定额信用发行制

  该制度是指法律规定银行发行钞票在某一限额内不需要以黄金作保证,可以用商业票据和国家证券作担保;超过规定限额的发行,则必须有100%的黄金作为保证。该制度又被称为“两级约束制”、“发行额直接限制制”和“一部分准备法”。

  英格兰银行在货币发行中就首先采用了这种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俄国规定没有黄金保证的货币发行的最高限额为3亿卢布,超过限额以上的发行须有100%的黄金准备。历史上采用这种发钞制度的国家还有挪威、日本等。

  (三)最高发行额限制制度

  该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银行券发行的最高限额,不管银行有没有发行准备,也不管准备额是多少,钞票的发行和流通额都不得超过这个最高限额。当然,法律规定的这种最高限额一般总是高于现金在正常状态下预计所应有的流通额,而且还经常有变动,多数情况下是提高限额。

  (四)双重限制制度

  该制度规定钞票发行要有两个约束:1.受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限制;2.在限额内发行受100%保证的约束。可作为保证的物品有金银、外汇以及可兑换外汇的其他物资。

  (五)伸缩限制制度

  也称为最高发行额伸缩限制制度。它规定一个信用发行最高限额,银行若要超过限额发行钞票,则必须遵守两条规定:1.经立法机构或政府批准;2.缴纳一定比例的发行税,即用减少中央银行货币发行中的收益的办法来抑制过量发行。

  (六)外汇准备制度

  该制度规定钞票发行的全部或部分百分比准备,可以不用实际的黄金保证,而是以存放在某家外国银行的汇票或现金的形式保证。这种制度实际上是百分比准备制度的演变。20世纪初一些中、小国家实行过此制度。还有一些国家规定,可用一部分外汇储备代替黄金作为货币发行准备。

  (七)有价证券保证制度

  该制度规定,用各种有价证券(主要是国家公债)代替黄金作为货币发行的保证。这种制度最初见于美国1863年颁布的《国民银行法》中。当时的美国财政部长建议:凡向国家申请领取执照的银行,发行纸币时必须以公债作保证,其目的是要多销售公债以支援战争。

  (八)边际增量约束制

  该制度是规定一个年度货币发行增量,由货币当局在年度内控制执行。这个边际增量就是中央银行在计划年度内的现金发行依据。在计划年度内,中央银行的任务就是努力使现金发行增量不突破这个指标。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就是这种方法。

  现金发行增量一般是通过编制计划期的现金收支计划得到的,即:

  计划期现金发行增量(净投放量)=计划期现金支出(投放)总额-计划期现金收入(回笼)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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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各国货币发行制度比较_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http://dec3.jlu.edu.cn/webcourse/t000112/zy/right3_02_3.htm
[2].  中国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制度_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http://dec3.jlu.edu.cn/webcourse/t000112/zy/right3_02_4.htm
[3].  货币发行制度的发展与沿革_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http://dec3.jlu.edu.cn/webcourse/t000112/zy/right3_02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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