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结构价格或第三国出口价格)将其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倾销的构成要件
1、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存在倾销的行为。
2、这种低价销售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3、倾销的行为与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的确认标准
1、原产国标准,即按照相同或类似产品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的可比价格确定。
2、第三国标准,即按照相同或类似产品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确定。
3、按照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一般费用和利润确定。
倾销的特征
一般来说,倾销具有下面五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倾销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一国(地区)的出口商以不正当的低价向另一国(地区)出售其商品。这种不正常的低价是相对其他市场而言的。此时,出口商的这种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地区)。
第二,倾销形成的原因往往是人为的。如一国的出口商为了特定商业目的自行压低其商品在另一国市场的销售价格或者由于出口国政府的补贴从而降低出口国的出口国产品在另一国市场的销售价格等。
第三,倾销往往是以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为其主要目的。在有些情况下,一国的出口商为了占领国外市场,击败竞争对手而暂时压低其产品在一国的销售价格,一旦目的达到再提高价格。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掠夺性倾销。单纯以扩大出口为目的无限期持续地以低价向另一国出售商品通常被称为持续性倾销。
第四,倾销就其本质而言属于一种不公平贸易及竞争行为。它往往是出口商凭借自己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或者接受某种出口补贴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因此,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破坏了它国的经济,也使得本国的消费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因为,出口商在国外低价销售的损失要通过抬高在本国市场上产品的价格来弥补。
第五,倾销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是指对进口国相同产品的整个产业所造成的损害,而不是指对进口国的某个或几个生产厂商的不利影响。
倾销的类型
国际贸易中的倾销通常存在四种类型:
1、掠夺性倾销,指出口企业为在国外市场上达到排除竞争对手、获取超额垄断利润为目的,在短期内以不合理的低价向该市场销售产品,一旦竞争对手被排除,在重新提高产品销售价格的行为。
2、持续性倾销,指出口企业为长期占领市场,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而无限期的持续以低价向国外市场出口产品的行为。
3、隐蔽性倾销,指出口企业按国际市场的正常价格出售产品给进口商,但进口商则以倾销性的低价在进口国市场上抛售,其亏损部分由出口企业予以补偿。
4、偶然性倾销,之出口国国内存在大量剩余产品,为处理这些产品而以倾销方式向国外市场抛售。
倾销的经济效应
一般来说生产厂商能够实施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不完全竞争的行业,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第二,本国和外国必须被很好地分隔,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回购出口产品。第三,出口厂商在国内面临的需求弹性较国外的小。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垄断厂商会发现实施倾销有利可图。
由于倾销实施低价策略,虽然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润下降和亏损风险。因此,倾销必须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例如,出口国政府高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维持国内垄断高价、弥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国政府负担出口亏损,对内高价收购、对外低价倾销。出口商在挤夸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抬高价格以弥补倾销阶段的损失等等。
反倾销
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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