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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结构价格或第三国出口价格)将其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倾销造成的损害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目录

倾销的构成要件

  1、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存在倾销的行为。

  2、这种低价销售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3、倾销的行为与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的四种类型  

  掠夺性倾销

  (1)出口企业为在国外市场上达到排除竞争对手、获取超额垄断利润为目的

  (2)短期内以不合理的低价向市场销售产品,一旦排除竞争对手后,再重新提高产品销售价格的行为

  持续性倾销

  (1)出口企业为长期占领市场,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2)无限期地持续以低价向国外市场出口产品的行为

  隐蔽性倾销:出口商按正常价格销售给进口商,进口商以倾销性低价在进口国市场抛售产品,亏损由出口企业补偿

  偶然性倾销:出口国国内存在大量剩余产品,为处理这些产品而以倾销方式向国外市场抛售

反倾销成立的条件

  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规定,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即一国(地区)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地区)市场;(2)由此对该进口国(地区)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正在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以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等形式执行。

  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原则上仅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以后进口的产品。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在任何情形下,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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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什么是倾销/反倾销?_广东省商务厅   http://com.gd.gov.cn/hdjl/cjwt/gpmy/content/post_2893934.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