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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保障

税收术语

  税收执法保障是指为确保税务机关有效行使征收税款的权利,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在正常的税款征收、管理与稽查之外,由税法规定的特别措施。

目录

税收执法保障的内容

  税收执法保障的内容一般包括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等内容。

  一、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为使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能够保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采取的一种事先防备、控管措施,有助于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权益。

  纳税担保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第二、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第三、对于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

  纳税担保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具有保证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纳税担保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缴纳税款的,则由纳税担保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二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填写《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写明担保财产价值及有关事项,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如果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将担保财产拍卖,以其所得抵缴未纳税款。

  二、税收保全

  税收保全是指为了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和及时征收入库而由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性行政保护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实施的对象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税收保全措施实施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应纳税收入迹象,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有二:一是冻解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当于应缴税款的存款;二是查封、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收保全措施实施完毕后,税务机关应该终止其税收保全措施。终止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纳税人规定限额内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二是纳税人在限期期满后仍不能缴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告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这时税收保全终止。

  三、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中一种,是指税务机关对拒不履行法定的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及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税收强制执行以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为基本前提条件,其目的在于以强制手段实现纳税义务。本身并不具有惩罚的含义。税收强制执行必须依法进行,首先表现在执行主体必须合法;其次是执行范围必须合法,不能超出税法所规定的范围;第三是程序上要合法;第四是税收强制执行必须有事后的补救措施,以维护纳税人正当的合法权益。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拍卖所扣押、查封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活动之一,它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是通过税务机关行使不同的管理职权来实现的。国家通过制定、颁布一系列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形成众多的、有机联系的税收法律规范。税务登记、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为,虽然种类不同,方式各异,但都是一种执法行为,都在行使着税收执法权。因此,税收执法权的行使过程就是税收执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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