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收入
应纳税收入(应税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收入。
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九项收入总和。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从县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专项用途资金。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企业从交易中有偿取得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1.不征税收入是从政府无偿取得的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并不享受优惠。具体表现在按规定由不征税收入开支所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免税收入,是企业通过市场机制有偿取得的收入,这些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免税优惠。当会计上将免税收入计入当年利润总额,纳税申报时会通过调减应税所得而使企业少缴所得税。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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