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收入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企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九项收入总和。
统计指标中的企业总收入
企业总收入指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各项收入,包括工程结算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公式为:企业总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工程结算收入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械调迁费等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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