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法律特征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适用行政强制的行政主体,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都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本身没有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情况下,它们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
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方,行政强制并非适用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方,但相对方必须是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行政强制的条件。
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4、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属单方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无须相对方同意。但相对方不服行政强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
(2)先行催告;
(3)在催告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教育不能成为恶意逃避惩罚和制裁的漏洞)。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陈述权、申辩权
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可以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两种类型:
间接强制执行: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代履行。
2、直接强制执行:包括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来设定,法律没有设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情形。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限
1、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的取得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授权。(公安、国安、税务、海关、县级以上政府)
一旦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只能自行执行,而不得主动放弃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例外:税务机关和海关由于各种原因自己不便于行使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
(2)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进行间接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仍不履行,法律授予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然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没有授予的,原则上要申请法院执行。
2、行政强制法在规定单行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时,也给予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两项授权。
(1)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除的条件: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同时,在程序上,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直接强制执行。
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且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该行政机关即取得强制执行权,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及要求
1、督促催告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可以不经催告的强制执行方式:①立即实施的代履行如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②执行罚。
2、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不得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对居民生活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别程序及要求
1、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包括两种执行方式:一是直接执行,主要是行政机关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划拨当事人的存款、汇款以及通过对查封、扣押物品的拍卖和变卖抵缴执行款项。二是间接执行,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执行罚,即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
(1)先采取间接强制措施。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内容既包括当事人由行政基础决定所确定的原金钱给付义务,还包括由执行罚所确定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
(3)执行的程序要求。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海关、县级以上社保管理行政部门),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对查扣物的抵缴:既包括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包括虽然没有但是符合拍卖条件的行政机关。
2、代履行
(1)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保障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领域。
人身性义务如强制服兵役、金钱给付类义务如追缴罚款都不适用代履行。
(2)代履行的程序
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时,行政机关要与第三人签订委托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后,应当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实施代履行的三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则停止代履行。
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指导第三人按照约定如实履行义务。代履行结束后,应当由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3)立即实施代履行
仅限于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作为义务。当事人在场的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予以清除,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可径行实施代履行,事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收取费用。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执行和解和强制拆除
1、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2、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1)依据法律规定有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拆除建筑物。法律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对于房屋拆迁的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由法院审查裁定是否准予执行。如果准予执行的,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交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组织执行,还是由法院强制执行。
(3)强制拆除的程序
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己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
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两种:一是对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二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非诉行政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申请期限:义务人行使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行政裁决案件权利人申请期限: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申请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前的催告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管辖法院
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3、财产保全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决定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4、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强制执行申请书;②行政决定书;③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④当事人的意见;⑤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催告情况;⑥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法院的受理、审理和裁定
1、受理
法院收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后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2、审查
(1)形式审查(原则):对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的审查。
①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提出申请。
②行政机关是否依法提供了完整齐全的申请材料。
③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
④行政决定是否具有三项情形: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法院经过形式审查认为没有问题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予以执行裁定。
(2)实质审查(例外):从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予以审查。
法院认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听取被申请人和行政机关意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3、裁定
(1)裁定类型
裁定准予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裁定不予执行:法院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2)对行政机关的救济程序
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4、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程序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5、执行费用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不缴申请费。执行费用的承担:被执行人承担。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两者具体的区别如下:
(一)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二)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三)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履行职责的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
(四)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五)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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