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额式纳税筹划
税额式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以减少自身税收负担的纳税筹划方式,其实质是利用减免税优惠从而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
除税额式纳税筹划外,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税基式纳税筹划和税率式纳税筹划进行筹划,税基式纳税筹划指纳税企业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纳税,税率式纳税筹划是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税率并通过制定纳税计划来减少纳税。
税额筹划技术
税额式纳税筹划中的税额筹划技术包括抵免技术和退税技术两种。税收抵免是指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税收抵免额。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从而避免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有关税额式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的国家,地域广阔,各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国家为了吸引更多外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鼓励和支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急需行业、产品的发展等,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减税、免税、再投资退税等等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面重点列举直接降低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供大家进行纳税筹划时做参考。
(一)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例如:新的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调整至每年6万元,即每个月5000元。但值得注意的是这6万元是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四项收入合并之后的。
(二)起征点
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根据征税对象的数量,规定一个标准,当征税对象达到或高于这个标准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的不征税,这个标准就被称为起征点。例如,我国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三)减税、免税政策规定
这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其立法宗旨是:把税法的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解决征税过程中的各种特殊问题,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减税、免税是税收优惠中所采用的最普遍形式,也是在税额式纳税筹划中使用最多的一种优惠政策。
主要减免税优惠有: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额式纳税筹划的方法
税额式纳税筹划的方法主要包括设立新的机构减少纳税、通过企业的分立减少纳税、设立新企业的纳税筹划以及制定出口退税方面的纳税筹划。
(一)设立新的机构减少纳税
有些税收优惠条件,是企业一设立就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大部分是需要通过纳税人采取一定方法。创造条件去适应法律的规定,才能达到减轻纳税的目的。其中设立新的机构是一种比较常用的方式。
(二)通过企业的分立减少纳税
企业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其分立有两种形式:一是解散原企业成立新企业,二是由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业,原企业仍然存续。利用企业的分立,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又一条重要途径。
(三)设立新企业时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收法规中对特殊企业规定了很多项目减税、免税的规定、我们可充分利用税法上对特殊类型企业征税的规定。
(四)出口退税方面的纳税筹划
出口退税是指企业产品报关出口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资料,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国内已纳的税款的行为。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主要是退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可以通过充分筹划,用活用足出口退税政策,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
相关术语
税收负担是纳税人应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一种经济负担,也指纳税人应支付给国家的税款额或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其计税依据价值的比率,是国家税收政策的核心。税收负担一般通过税收负担率进行反映,主要用于比较各类纳税人或各类课税对象的税收负担水平的高低,是国家研究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
纳税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筹划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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