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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

向受援方提供经济、物资支持

  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目录

对外援助资金

  中国对外援助资金主要有3种类型:无偿援助、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其中,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资金在国家财政项下支出,优惠贷款由中国政府指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提供。

  对外援助支出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一部分。援外预算资金由财政部按预决算制统一管理。商务部及国务院其他参与对外援助管理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的援外资金。各部门结合对外援助任务,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年度对外援助项目支出预算,经财政部审核并报请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各部门对援外项目资金实行预算控制管理。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主管部门援外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无偿援助

  无偿援助主要用于帮助受援国建设医院、学校、低造价住房、打井供水项目等中小型社会福利性项目。此外,无偿援助还用于实施人力资源开发合作、技术合作、物资援助、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等领域的项目。

  2、无息贷款

  无息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受援国建设社会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无息贷款期限一般为20年,其中使用期5年,宽限期5年,偿还期10年。目前,无息贷款主要向经济条件较好的发展中国家提供。

  3、优惠贷款

  优惠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受援国建设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和大中型基础设施,或提供成套设备、机电产品、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物资等。优惠贷款本金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市场筹措,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由此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国家财政补贴。

对外援助项目

  对外援助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成套项目,即通过组织或者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者其中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二)物资项目,即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者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三)技术援助项目,即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者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某一特定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目标的项目;

  (四)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即为受援方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研修培训、人员交流以及高级专家服务的项目;

  (五)志愿服务项目,即选派志愿者到受援方从事公益性服务的项目;

  (六)援外医疗队项目,即选派医务服务人员,并无偿提供部分医疗设备和药品,在受援方进行定点或者巡回医疗服务的项目;

  (七)紧急人道主义援助项目,即在有关国家遭受人道主义灾难的情况下,通过提供紧急救援物资、现汇或者派出救援人员等实施救助的项目;

  (八)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即使用南南合作援助基金,支持国际组织、社会组织、智库等实施的项目。

  对外援助项目一般通过政府间援助方式实施,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中方负责实施;

  (二)中方与受援方按商定分工合作实施;

  (三)在落实中方外部监督的前提下由受援方自主实施;

  (四)中方也可以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合作实施。

  加强对外援助资金管理、援外优惠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

  根据《对外援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根据现行部门分工统筹安排援外执行部门组织实施项目。

  援外执行部门依据立项批准内容组织实施对外援助项目,对对外援助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负责,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重大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和商务部按照职责分工对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管理,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外援助项目由中方负责实施的,援外执行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选定具体项目实施主体。

  第三十四条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不得将所承担的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三十五条 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下的援助项目,援外执行部门一般应当与受援方商签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协议,明确规定对外援助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下的援助项目,援外执行部门一般应当与实施主体商签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合同,明确规定对外援助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因外交、国家安全或者承担的国际义务等原因,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对外援助项目无法实施时,国际发展合作署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中断或者终止对外援助项目。

  援外执行部门可以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中断或者终止对外援助项目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对外援助项目执行完毕后,中方一般应当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交接手续,商签政府间交接证书。

  第三十九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援助出口物资口岸验放机制。

  除涉及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外,对外援助物资出口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第四十条对外援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对外援助人员是指政府或者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派遣执行对外援助任务的人员。对外援助人员在外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保障。对外援助人员在受援方当地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方的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的风俗习惯。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对对外援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其派遣的对外援助人员在外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享有相应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对外援助人员在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和援外执行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表彰。在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牺牲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和援外执行部门可以依法报请有关部门评定为烈士。

  第四十二条 对于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国际发展合作署和援外执行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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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21-08/27/content_5712348.htm
[2].  《中国的对外援助》白皮书(中文)|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http://www.cidca.gov.cn/2018-08/06/c_129925064_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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