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转贴现款项
应收转贴现款项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信用社业务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增设的“1324应收转贴现款项”会计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依据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应收转贴现款项科目核算内容
应收转贴现款项科目核算信用社收到同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同)退回的转贴现票据。本科目按票据种类和贴现申请人设置明细账。
应收转贴现款项的账务处理
信用社收到同业退回的转贴现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农业银行款项”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本科目应视同逾期贷款管理。
信用社收到同业退回的转贴现票据后,应作为持票人向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贴现申请人在本社开户的,可直接从其账户收取款项;贴现申请人未在本社开立账户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应收转贴现款项的填列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323应收再贴现款项”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逾期贷款”项目中。
转贴现概述
转贴现也体现了票据的交易流通功能,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为了融通资金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不同于票据贴现,转贴现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行为。
从票据的交易方式上来看,转贴现业务包括买断式转贴现以及回购式转贴现,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日后是否赎回。
买断式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此过程卖出方将票据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贴现银行且不可回购,而回购式转贴现的主要区别在于需要在买断的基础上约定回购要素,因此买断式转贴现的贴入人在转贴现后即可转让或行使票据权利,回购式转贴现的贴出人应当在票据到期日前赎回票据。
假设银行C持有企业B已贴现但未到期的票据,其对所持有的票据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等待票面到期日向承兑人发出托收收回款项,另一种是将票据转卖给其他银行(商业银行D)从而立即获得资金,后一种处理方式对银行C来说即是转贴现卖出,对银行D来说就是转贴现买入。与贴现类似,转贴现中票据的持有人也需要向买入的银行支付一定的利息。如果银行C将票据转卖给银行D之后,票据的所有权归银行D,银行C不再买回,这种方式即为买断式转贴现;如果银行C只将票据转卖给银行D一段时间,并约定在票面到期日之前的某个日期重新将票据买回,这种方式即为回购式转贴现,其中,如果银行C将票据转卖给银行D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即为买断式回购,如果在此过程中票据所有权一直归银行C所有,那么这笔交易属于买入返售业务范畴,即为质押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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