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再贴现款项
应收再贴现款项是指农村信用社处理经济业务时设立的“1323应收再贴现款项”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收到中央银行退回的再贴现票据,按票据种类和贴现申请人设置明细账。依据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应收再贴现款项账务处理
中央银行退回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科目。本科目应视同逾期贷款管理。
信用社收到中央银行退回的再贴现票据后,应作为持票人向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贴现申请人在本社开户的,可直接从其账户收取款项;贴现申请人未在本社开立账户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应收再贴现款项的填列
“1323应收再贴现款项”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逾期贷款”项目中。
再贴现概述
再贴现又可称为“重贴现”,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在我国,它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买进在其处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后者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对央行而言,再贴现是买进票据,让渡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再贴现是卖出票据,获得资金。再贴现原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弥补短期资金不足的一种措施,现已发展成为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变更再贴现率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
上述的商业汇票是购货单位为购买销货单位的产品,不及时进行货款支付,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签发的、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偿还的债务凭据。在一般情况下,为保证购货方到期确能偿还债务,商业汇票须经购货方的开户银行予以承兑,若其到期但该客户因故无力偿还该债务,则由该银行出资予以代偿。
经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即为银行承兑汇票。销货单位(卖货方)收到这一银行承兑汇票后,在该汇票到期前若需要这笔资金,则可以将转让该汇票的权益作为前提条件,将该汇票卖给其开户银行,从而得到融资支持。
由于该汇票是购货方开户银行承诺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因此,销货方开户银行愿意接受该汇票以给其客户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买进此种票据的行为,就是票据贴现。由于票据贴现的时间与该票据到期的时间两者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在此时间段,票据贴现等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其客户提供贷款支持,因此要计入贷款利息这个因素。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票据贴现时,就不能按“原价”买入票据,而必须对原票据的金额打一定的折扣。此折扣就是对票据进行贴现融资的利息,折扣率通常被称为贴现率。
再贴现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再贴现率的调整,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再贴现方式融入资金的成本,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供求:二是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从而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全社会的资金投向,促进资金的高效流动。
举个例子:某银行业金融机构想要获得更多的资金去放贷,该行有一些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如果它把此汇票卖给中央银行提前获取资金,这个就叫再贴现。它在卖的时候,央行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的比例,就是再贴现率。如果再贴现率提升,那央行扣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就会多,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放贷的资金就变少,市场上货币的供应量则变少,所以控制再贴现率也是央行控制货币量的一个手段。
再贴现作为西方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存款准备金)之一,是中央银行使用最为悠久的货币政策工具,最早可以追溯到十八至十九世纪国际和地区间的票据交易。再贴现的原始动机为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后来,逐渐发展演变成为决定和调节利率的主要手段。它不仅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筹资成本,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扩张,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而且还可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不同种类的票据进行融资,促进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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