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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营运资金

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

  拨付营运资金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信用社业务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增设的“1126拨付营运资金”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县(市)联社机构本部(以下简称机构本部)向下级分支机构拨付的人民币和外币营运资金。依据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

目录

拨付营运资金的账务处理

  机构本部拨付营运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收回营运资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拨入机构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机构本部汇总会计报表时,本科目余额应与“拨入营运资金”科目余额相等,方向相反。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机构本部向分支机构拨付的营运资金。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125存放境外同业款项”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拨付营运资金”项目。

拨付营运资金概述

  拨付营运资金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县(市)联社机构本部(以下简称机构本部)向下级分支机构拨付的人民币和外币营运资金。

  按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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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93/200412/c1201562/content.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