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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入营运资金

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

  拨入营运资金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信用社业务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增设的“2316拨入营运资金”会计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统一法人县(市)联社各分支机构收到机构本部拨入的人民币和外币营运资金。本科目为分支机构专用。依据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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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入营运资金账务处理

  分支机构收到机构本部拨入的营运资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回营运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分支机构尚未归还的营运资金。期末,机构本部在汇总会计报表时,本科目余额与“拨付营运资金”科目余额相等,方向相反。

拨入营运资金的填列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2314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拨入营运资金”项目。

  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科目解读:

  2314 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

  本科目核算中国人民银行实际兑付信用社专项央行票据时的资金额度。信用社收到专项央行票据兑付款项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属过渡性科目。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2313借入支农再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排列在“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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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93/200412/c1201562/content.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