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央行票据
专项央行票据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信用社业务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增设的“1115专项央行票据”会计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本科目核算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用于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及历年亏损挂账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依据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专项央行票据会计核算
信用社收到专项央行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或抵债资产、投资)科目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兑付专项央行票据时,借记央行专项扶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专项央行票据相关会计分录
一、农村信用社接受专项票据。
(一)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时:
借:专项央行票据
贷:××贷款(抵债资产、投资)一××贷款户
贷: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同时,对不良贷款中已计算并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作冲减处理: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一××贷款户
(二)农村信用社在与人民银行签订委托处置不良贷款协议后,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列表外科目核算:
收:已置换不良贷款一××户
二、农村信用社到期兑付(或人民银行选择提前赎回)专项票据。
借:准备金存款
借:央行专项扶持资金
贷:专项央行票据
三、农村信用社收到人民银行按年或到期兑付时支付的专项票据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中的“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账户核算。
四、专项票据到期后,农村信用社未能达到规定的置换条件,人民银行收回专项票据时,农村信用社应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重新纳入表内科目核算。
借:××贷款(抵债资产、投资)一××贷款户
借: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贷:专项央行票据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付:已置换不良贷款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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