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协作款
业务协作款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的“业务协作款”明细科目,“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科目核算事务所与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业务协作时,发生的各项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款项(单独向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购买服务的除外)。事务所确认的收入金额不应包括与业务协作方进行业务协作而需向其支付的款项。
业务协作款的账务处理
事务所在确认业务协作款时,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总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业务协作款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科目,按应确认为收入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等;事务所在实际支付业务协作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应付款科目解读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企业(保险)应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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