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权利
剩余财产分配权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时候,股东有权分配企业剩余财产的权利。“剩余财产分配权”之前一般称为“剩余财产索回权”,意思是公司解散后,若还有剩余财产,股东可以追回来。
剩余财产分配权的解读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股东对于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劣后性,即需要在其他债务清偿之后才能分配。
新《公司法》第236条规定了在公司解散清算时,“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对于破产清算等资不抵债情况下,不会有剩余财产,也就不存在剩余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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