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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分红权

利润分配权

  优先分红权是指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时,优先股股东有优先于普通股股股东获得分配利润的权利。

目录

优先分红权的分类

  实践中,依据分红是否可以累积、可否与普通股一同参与剩余利润分配、是否固定、以及优先对象是否特定等标准,优先分红权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累积性和非累积性优先分红权

  依据分红是否具有累积性,可分为累积性优先分红权和非累积性优先分红权。所谓累积性优先分红权,是指在某个财务年度内,若公司因未存在可分配利润而不能分红的,或存在可分配利润但公司当年未能宣告派发红利的,或公司盈利不足以向优先分红权股东分派约定红利的,则优先分红权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日后的财务年度内补足分红差额。而非累积性优先分红权则是指,在某个财务年度内,若公司未宣告派发红利的,或公司当年盈利不足以向优先分红权股东派发约定红利的,则优先分红权股东不能日后再要求公司以未来的可分配利润向其补充派发红利差额。

  2.参与性优先分红权和非参与性优先分红权

  依据优先分红权股东优先分取红利后是否有权继续和普通股东一同参与分配公司剩余可分配利润,可将优先分红权分为参与性优先分红权和非参与性优先分红权。所谓参与性优先分红权,是指优先分红权股东按照约定取得固定股息后,按一定的可转换基数,仍然有权继续参与剩余可分配利润的分配;而非参与性优先分红权,则是指优先分红权股东在优先分得固定红利后,无权继续和普通股东一道参与公司剩余可分配利润的分配[2]。

  3.固定优先分红权和浮动优先分红权

  根据优先分红率是否固定,优先分红权可分为固定优先分红权和浮动优先分红权。前者分红率在签署优先分红权条款时即确认,而后者则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分红率可随相关参照物(例如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一定比率浮动调整,此种分红比率规定具有一定的弹性,便于公司与投资人之间、普通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进行动态调整和平衡。不过,固定分红率优先股虽缺乏弹性,但信用较高,利于优先股股东利益的保护。

  4.全部优先分红权和部分优先分红权

  根据优先分红的优先对象,优先分红权可分为全部优先分红权和部分优先分红权。其中,前者是指投资人可优先于公司其他全体股东分配利润,而后者则是指投资人仅可优先于特定股东(尤指控股股东/创始股东)分配利润,投资人可分配利润的上限是投资人和特定股东合计可分配利润的总和。

  除前述安排外,实践中,鉴于优先分红安排较为灵活,为平衡各方利益,优先分红权条款通常会在前述安排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限制条件以抵消优先分红权给创始股东的限制。譬如,为参与性优先分红权设置投资人可获得的投资回报上限(如累积优先分红金额不得超过按股比可分得的全部利润金额),即投资人的优先分红权主要在于保障其优先分取红利的顺位,但分红实质仍然按照所持股比分配。

优先分红权的意义

  优先分红权可以和优先清算权以及股权的优先回赎权等相关权利共同组成权利屏障,共同保障并购投资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期间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降低投资风险和取得相对稳定的投资回报。在很多情况下,在交易文件当中设置优先分红权的主要目的,还不是为了享受分红,而是投资人为了限制目标公司的分红,而力图将利润留存于目标公司作为经营发展资金使用,避免公司的其他股东,特别是原始控股股东通过分红而收回投资获取利润,进而削弱公司的经营实力和发展潜力。尤其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导的并购中,股权投资者的预期回报和经营目标如果要求属于长期持有和高回报退出,而目标公司存在较好的现金流和利润留存,容易引发公司股东的短期套利行为的情况,优先分红权是一种较好的平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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