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的延伸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国家间税收分配公平和跨国税收征纳公平两部分内容。
而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纳公平又包含横向的公平和纵向的公平两个方面。横向的公平,是指对同等收入的纳税人在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同等征税;纵向的公平,是指对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征收更多的税。这是一种表象的不公平,却体现了实质的公平。
与此同时,税收公平原则还要求在国际税收领域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逃税、避税,对外国人实行无差别待遇,利用税收手段鼓励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等。因为上述问题的反面都是有悖于公平原则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存在,相对于国内纳税人来说就是对跨国纳税人的不公平;对国际逃税和避税的纵容,就是对奉公守法者的不公平;对外国纳税人的税收歧视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处于一个不公平的起跑线上,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本身就包含着建立一个公平的、合理的国际税收关系的要求在内。
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的关键
实现国际税收分配的公平最关键的因素在于合理地确定各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在一项跨国所得中,一般至少要涉及二个国家,即所得来源国和所得纳税人居住国。该二国可分别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同一跨国所得进行征税。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发生,就必须对他们的税收管辖权进行划分。
一般地说,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资本输出入基本上是平衡的,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则不然,前者处于资本净输入地位,而后者处于资本净输出地位。因此,由发达国家组成的经合组织所颁布的税收协定范本在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时,联合国却颁布了另一范本,用以指导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税收协定的签订。因为经合组织的协定范本若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必然会造成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较少,而发达国家的税收利益较大,从而造成一种不公平。联合国范本虽然也对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但与经合组织的范本相比,来源地管辖权明显扩大,而居民管辖权则相应缩小,从而有利于实现居住国与来源国间真正的税收分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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