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益记载事项
有益记载事项包括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和相对有益记载事项。
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又称为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或禁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现金背书等事项。
相对有益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21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它出票事项,但是这些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
1、绝对记载事项指《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不记载,票据无效。一般有: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如汇票、本票、支票的字样;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的文字;出票的年月日。
2、相对记载事项指应当记载不记载,法律规定对该事项加以补充,不使票据无效。这类事项为相对记载事项。如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作为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指《票据法》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记载。如经记载,该事项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则汇票不得转让。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票据法上未规定应记载,未规定得记载,更未规定不得记载,只规定“记载不发生票据上得效力”如:《票据法》第24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不得记载的事项是指禁止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依记载的后果分为:
(1)该项记载无效的事项。《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使票据无效的事项。汇票为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如有附条件支付的记载时,汇票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票据应记载的事项,是票据法上的规定。实际中使用的票据都是由有关机构规定格式并印制的(《票据法》第108条),当事人只需在空白处填写即可。
票据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如:提单、股票、债券等。
狭义上的票据,也是通常所说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根据出票人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其中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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