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合并
纳税人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组成为一个经济组织。
纳税人合并的分类
纳税人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一个经济组织将其他经济组织吸收而成为自己的组成部分,被吸收的经济组织解散,其主体资格消灭。所谓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合并设立一个新的经济组织,合并各方解散,主体资格消灭,只有新的经济组织存续。
纳税人分立与纳税人合并
纳税人分立是指一个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并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所谓存续分立,是指经济组织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者数个新的经济组织,原经济组织仍然存续。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经济组织,原经济组织解散,主体资格消灭。而纳税人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组成为一个经济组织,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纳税人合并分立的税务登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吸收合并,被吸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吸收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新设合并,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设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存续分立,原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新设分立,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纳税人合并分立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
报送数量根据合并(分立)的单位数量决定 |
|
2 |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及复印件。 |
1份 |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纳税人合并分立办理机构
纳税人合并分立办理机构为税务机关。
纳税人合并分立办理地点
纳税人合并分立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表单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表单说明
1.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时使用。
3.合并(分立)原因:填写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中确认的合并或分立原因。
4.合并(分立)文件和决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填写批准合并(分立)的文件、文号和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只填写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
5.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前的所有纳税人情况。是否欠税栏按照有无欠税填“是”或者“否”。
6.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时所有各方的欠税情况。
7.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后的所有纳税人情况。
8.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由报告的纳税人填写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包括:资产的分配、主要业务的归属、人员安排等。
9.本表一式多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合并、分立的每户纳税人存档一份;解散、撤销、破产的纳税人存档一份。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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