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分立
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作为另一个独立法人而存在。存续分立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
存续分立的含义解释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其分立模型为:A公司=A公司+B公司
存续分立的方式
存续分立通常采用让产分股式和让产赎股式两种技术方式。
①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
让产分股式分立是指将部分资产分离转让出去成立新的公司或转让给现存的公司,将接受资产的子公司的股权分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同时,全部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股本按比例减少,有时也可以保持不变。
②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
让产赎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部分资产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现存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从而使这部分股东在被分立企业不再保有股份。
存续分立的流程
下面以国有公司为例,简要介绍公司存续分立的流程及需要准备和注意的事项,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拟定分立方案: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制订公司分立方案,对分立的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地位、分立后各公司章程、资产和债务处置、人员安置、实施计划等内容进行全局筹划,一般需要确定如下内容:(1)公司分立基准日,一般以审计基准日为准;(2)资产划分方案;(3)业务、资产、债务的承继和分割;(4)人员安置方案;(5)过渡期安排;(6)资产交割;(7)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安排;(8)特别事项安排等。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拟定的公司分立方案,应当对公司分立的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以及财产及债务分割等问题作出安排。公司分立方案内容应包括如下方面(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具体分立方案做出适当增加或减少)具体如下:
1.确定公司分立基准日: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并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为确保数据统计口径一致,评估净值日和审计基准日确定为同一日。
2.资产划分方案:(1)划分原则。一般按业务划分,同时结合历史形成原因。(2)资产划分方案。将资产打包,按主业资产、货币资金、股权投资加以区分,分别进入不同的资产包。(3)负债划分方案。区分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
3.业务、资产和债务的承继和安排:(1)业务承继:包括许可、资质等的承继和变更;合同/协议的承继和变更。(2)资产承继:包括动产和流动资金的承继;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等的承继。(3)债权、债务的承继:债权、债务的承继分为对外和对内两种情况。对外,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可以协商处理,但未经外部相关方认可,不具有对外的对抗效力。公司分立前如不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不影响公司分立的进行。在恶意逃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追究公司股东、董事、高管的责任,使得自身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就公司内部而言,仍然可以约定按份承担债务。在某一方对外承担了债务后,可以根据内部约定向其他分立公司追偿。
4.职工安置方案:公司分立前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对分立后的职工安排做出明确的承诺。职工安置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2)拟分立公司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3)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4)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6)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5.过渡期安排:过渡期的起始计算日期一般为审计基准日的次日,终止日期需具体协商确定,如资产交割完成之日或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过渡期的安排主要是约定过渡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资产保全、损益的确定标准等事项。在此期间,除非正常经营所必须进行,或者是已经签订生效的合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原则上不得对资产进行处分,亦不得对外订立有关放弃权利、承担责任的合同或协议。
6.资产交割的安排:以分立基准日的公司全部资产(含实收资本)及其相应的资产负债在分立后的公司分割,依法对动产、不动产、股权、债券等资产采用不同的交付方式,分立后公司应当按计划期限及时办理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及人员的交接、转移、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7.税务筹划方案:会计师或专业的税务筹划机构设计税务筹划方案并论证其合法合规性。企业分立并不能单纯地以追求税收利益为目的,还应综合考虑分立的成本和收益、市场、财务、经营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8.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安排:有限公司分立时,不同意股东会分立决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通过分立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投反对票的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该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收购后,选择注销股权或转让给其他股东,可交由公司自主决定。在分立方案中应对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作出安排,并应在股东会表决时释明。
9.特别事项安排:为确保股东会能顺利通过分立决议,应由相关股东出具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的不可撤销承诺。撤销承诺的,应承担由此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二、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7条,国家出资企业分立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再根据意见和建议对分立方案进行修订。
三、股东会决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于分立事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的公司分立方案,应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会会议做出公司分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等。公司分立的具体形式,可以按照公司资产进行分立,也可以按照公司股权进行分立。不管采取哪一种公司分立形式,都需要对拟分立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确认,根据分立方案对评估资产进行分配,或者是根据分立股权分割相应资产。
四、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公司法》第222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对于通知和公告,需要注意的是:一是通知和登报公告两种方式是“并”的关系,即不可任选其一,尤其对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应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同时登报公告;二是公告的内容应当详细,包括分立方式、分立方案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司分立本质上不会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与公司合并不同,《公司法》未规定公司分立时债权人事前特别保护程序,债权人不能对公司分立提出异议,也不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通知债权人是公司分立的重要程序,对于已知通讯信息的债权人,需逐一发出书面通知;对于其他潜在的债权人,应登报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对于公告期,《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参照公司减资的规定,公告期以45天为准。此外,关于是否需要获得债权人同意,因公司分立后的主体应对分立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则上无需取得债权人同意。
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分立公司各方应在签订书面分立协议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供债权人查询。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财产清单需清晰地反映公司所有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及其他资产。财产分割的具体数额和办法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和分立协议确定。
六、制定详细分立方案,与主要关联方签订分立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分立协议是分立过程中的核心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被分立公司、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分立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性质、住所、分立各方的财产状况及处置方式,分立各方债权债务处理、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的拟定或修改,不同意分立股东的退股和收购等事宜。除此之外,还要与主要关联方签订分立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公司分立,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分立前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债务人等,还涉及公司资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清理等。为避免争议,公司应与股东订立分立协议,并建议公司就分立事宜与主要债权人、债务人订立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相关协议。
公司分立均需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分立协议是公司分立过程中的核心法律文件。在拟定公司分立协议时,应对被分立公司、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分立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并对分立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置方法,分立后债权债务的处理,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股权的比例,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的拟定或修改,不同意分立的股东的处理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安排或处理。有关分立协议的内容,可参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主体信息,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2)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3)分立形式;(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职工安置方案;(7)因分立而产生的税、费的承担;(8)违约责任;(9)解决争议的方式;(10)签约日期、地点;(11)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立协议的附件条款公司分立协议的附件条款,一般包括:(1)拟分立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2)拟分立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3)公司土地转让协议(若有);(4)政府批准转让的文件(若属涉及行政审批或备案的);(5)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6)拟分立公司的固定资产与机器设备清单;(7)拟分立公司的流动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清单;(8)拟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清单;(9)有关遗留问题处理备忘录或相关协议;(10)相关会议纪要和谈判记录;(11)拟分立公司涉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正在进行的国内外诉讼(含仲裁、执行)案件、可能存在诉讼(含仲裁)的事项等的目录及相关文件。
3、分立协议的签约主体,存续分立的签约主体在决定分立后,分立公司成立前的筹备阶段,分立协议建议由被分立公司与拟新设公司的全体投资方(含隐名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为签约主体;分立后由原公司和新公司共同作为签约主体,存续公司、新设立公司的全体投资方(股东)也作为共同签约方,如签约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应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七、主管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备案(国资委/财政部/监管部门):如果公司为国有公司或者国有参股企业,还需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4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分立需要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批。
八、清产核资及国有资产评估与备案:如果公司为国有公司或者国有参股企业,还需要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8条,企业分立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对评估项目办理相应的核准和备案手续。
九、政府审批、国资委初审、市场监管部门预审、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取得正式批文:如果公司为国有公司或者国有参股企业,还需要获得上述部门的审批,在取得正式批文后方能正式启动公司的派生分立程序。
十、人员安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对于存续分立(A分立为A和B)的情况下,若不做特殊安排,则员工和存续公司的劳动关系将保持不变。若将员工劳动关系变更至新设主体,则涉及安置问题。国企分立过程中员工安置基本可以参照国企改制的规定执行,重点是安置方案需要经过公司民主表决。
十一、正式启动派生分立程序
十二、新公司设立登记、原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分立只有依法登记后,方可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存续分立的,派生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拟分立公司应当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办理分立后公司登记。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十三、办理税务/银行等手续:公司派生分立后,还需要按照规定到国家税务机关以及银行办理相关事务。
上述流程是国有公司派生分立的流程以及在分立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在公司分立的过程中可以随时调整相应的步骤以适应公司的实际情况。国有公司的派生分立与普通公司的派生分立存在一定的区别,分立流程中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主管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备案(国资委/财政部/监管部门);清产核资及国有资产评估与备案;取得政府审批、国资委初审、市场监管部门预审、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取得正式批文等步骤是国有公司分立过程中与非国有公司相区分的重要步骤,国有公司派生分立需要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履行审计评估程序,职工安置需经审议程序,以保障国家资产的稳定与安全。
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的区别
存续分立(派生分立):原公司保留,分拆部分资产成立新公司。
例如:江中集团进行存续式分立,设立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续公司)和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公司),分别承继控股不同的上市子公司。
新设分立(解散分立):原公司解散,资产全部分割至两家以上新公司。
例如:东北高速将公司治理结构复杂的资产进行重新分配,成立龙江交通与吉林高速两家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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