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高效便民原则概述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高效便民原则的内容
从内容方面看,高效便民原则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则要求:
1.高效原则
高效原则又称行政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不得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职责,并且能够履行该职责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所谓不完全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有能力履行法定职责但未充分履行该法定职责的行为。毫无疑问,不管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还是不完全作为,都属于一种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只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同时也违反了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同时还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如果法律对某一事项的时限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应及时积极办理,防止产生不合理的延迟。易言之,即便是没有关于法定时限的明文规定,行政机关若是对所办理的事项一直消极拖延,给当事人造成原本可以避免的实际损失,则该拖延行为即属不合理延迟,是行政机关原本有能力予以避免但并未作出努力止损的结果,违反了高效便民原则的基本要求。
2.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又称便利当事人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行为成本,为当事人提供行政服务时应当努力创造便利条件,不得无谓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作为一项基本的行政法原则,高效便民在行政行为法三部曲中的体现,主要集中在第二部曲《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一项法律解禁服务,获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即可依法从事法律对一般人所禁止的行为。毫无疑问,当事人申请许可和行政机关办理许可事项的过程,很容易产生程序冗余和浪费问题,没有高效便民原则予以规范约束,就有可能出现很多无谓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的问题。人们有时提到去有的行政机关办事时有可能遇到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就是典型体现。
为了充分体现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许可法》作了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安排,以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减轻当事人的程序负担。例如相对集中实施许可制度、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等,都是为了提高效率和便利当事人所进行的制度设计。关于《行政许可法》究竟是如何贯彻落实高效便民原则的,我已撰文另述,可参见我的相关论述《谈谈行政许可高效便民原则》。
除了行政许可法之外,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更多的行政法律制度中,体现高效便民原则的制度规则越发常见。例如,在行政救济中,在书面形式确有不便时,均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寻求救济,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国家赔偿等。例如,行政诉讼中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共同管辖制度、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的“就低不就高”的级别管辖制度等,都是高效便民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不难想见,从理论上来说,高效便民原则虽说是一项内涵并不复杂的基本原则,但与在行政实践中能否得到很好实现则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我们知道,要想很好贯彻这一原则,还需要行政机关能够真正为当事人着想,拥有与当事人共情的能力,以兑现服务行政的法治承诺,努力建设高效政府。所以这可以说是一项不难理解但要求很高的原则规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同时,高效便民原则还要求在制定部门行政法时,能够努力做到像《行政许可法》那样,从具体的制度层面落实这一原则,以具体制度生动体现这一基本原则的内在要求。惟如此,该原则方有可能在法治实践中获得更为强劲而持久的生命力。
高效便民原则相关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日,被申请人天津市某交通警察大队在执勤期间,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某C×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牌为某B×挂,挂车号牌污损,被申请人依法对车辆进行拦检后,认定申请人何某存在驾驶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当场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次日,申请人认为其不存在故意污损号牌的事实,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被复议行政行为属于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作为车辆驾驶员,具有保持车辆号牌清晰、完整的义务,对自身老化、褪色的车牌没有做到及时更换,存在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主观故意,存在过错,应当予以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申请人罚款200元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予以记9分的行政处罚,虽然内容适当,但存在法律依据不正确的问题,原因是该规定已于2022年4月1日废止,而对驾驶员违法行为记9分应当依据2022年4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此,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调查了解到,交警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使用上级机关预制好的格式文本,旧规定废止后上级机关未及时换用以新管理办法为依据的格式文本。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首先向申请人解释了污损号牌行为“故意”的认定,帮助申请人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然后指导申请人通过学习交通法规,补回驾驶证被记的分数,确保其能够继续驾驶车辆。申请人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审理终止。之后,针对处罚依据不正确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向交警大队的上级机关提出建议,要求修改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该上级机关依建议及时予以了修改。
【典型意义】
区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按照规定,对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等四类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中,案涉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且申请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仅对其行为“故意”的认定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争议不大,行政复议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该案从立案受理到最终解决矛盾,前后不到十天,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行政复议机关针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上级机关提出完善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文书的建议,起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类行为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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