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主体
司法主体,是指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享有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大系统。
司法主体的分类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查和受理各类申诉案件,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处理涉诉信访。
(三)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五)管理、使用本院的司法警察力量,保证机关和押解人犯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秩序。
(六)负责本院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七)负责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上级法院及县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八)负责本院的内部监督和法官惩戒工作。
(九)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及物资装备。
(十)负责本院司法技术鉴定、通讯、网络信息等技术管理工作。
(十一)全面领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
(十二)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使用、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
(十三)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十四)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十五)完成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除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外,国家还设立各级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人民检察院在人大之下,与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一起被称作“一府一委两院”,共同构成国家机构的完整体系。它的专门职权就是从事法律监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检察机关的监督既不同于舆论监督、党的监督、群众监督等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也不同于工商、税务、物价、审计、公安等行政机关下属部门的法律监督,它是由权力机关授权、由宪法规定的与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和军事权相平行的专门的国家权力,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
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包含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刑事检察: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有不恰当行为、违法行为或裁判错误的,分情形以不同的形式进行监督,督促纠正。
民事检察:即民事诉讼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以及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都可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
行政检察:包括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行政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检察院都可以进行监督。
公益诉讼检察: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领域,可以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还可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的“十大业务”:是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负责办理除重大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以外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
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负责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检察业务:负责办理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
经济犯罪检察业务:负责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民事检察业务:负责办理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
行政检察业务:依法监督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法院行政执行活动,监督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公益诉讼检察业务:负责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公益诉讼案件。
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案件。
控告申诉检察业务:负责受理控告和申诉、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司法概述
1.含义
司法的基本含义,即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对司法这一概念进行剖析,可以发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是从事司法活动的主体,司法权也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执行权。司法活动是一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来处理案件的法律活动。司法机关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超出法定职权范围。司法活动还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根据诉讼活动的差异,所需要遵循的程序也相应不同,具体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司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上文提到的是广义的司法,狭义的司法特指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活动。狭义的司法权特指审判权。从法律运作的层面讲,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公诉,最终都由审判机关作出裁决。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实际也是指向审判,即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职权和程序,作出裁判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下文讲述都是针对狭义的司法。
2.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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