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归责遵循的法律原则
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这是法律可预测性特性的必然要求。
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
3.在一般情况下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二)因果联系原则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还是间接的。
(三)责任相称原则
这是法律公正精神在法律责任归结上的具体体现。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
(四)责任自负原则
1.违法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2.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法律秩序特别是财产保护上的需要,也产生责任转承问题,比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上级对下级承担替代责任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根据。归责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为基础的法律上用以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归责原则的分类: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根据具实际情况由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惩罚、救济和预防来实现的。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责任一词不仅被用于法律生活领域,也被广泛地使用在许多社会生活领域。
只要存在着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体系,就必定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责任。
最为常见的责任有三种:
道德责任,是与道德约束力相联系的责任。
纪律责任,是与社会团体或组织的纪律约束力相联系的责任。
法律责任,是与法律约束力相联系的责任。
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纪律责任的区别在于:
(1)认定的依据和前提不同
法律责任是以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为依据、为前提的;道德责任是以道德规范为依据和前提的,纪律责任则以组织内部的纪律为依据和前提。
(2)认定的方式不同
法律责任的认定是由国家特定机关依法进行的;道德责任与纪律责任的认定主体是非国家性的。
(3)责任的履行方式不同
法律责任的履行是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道德责任的履行是依靠外在舆论或内在良心等因素予以保障的,纪律责任则是由团体或组织内部纪律约束力保证履行的。
我们谈的责任,实际上存在着两方面的语义:
第一,主体A对主体B负有责任。
这时涉及的是主体A与主体B之间的责任关系。
在法律上,这种责任关系实际上就是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义务关系。
这种义务关系表示某个主体必须或应当为某个主体做某事。
第二,主体A应当承担某种不利后果。
这时涉及的是责任方式。
它是指主体A未履行作为义务或不遵守作为义务所引起的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
综上,责任既表示某种关系,又表示某种方式。
关于法律责任的定义,理论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三种:
第一,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
它从法律的价值标准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总是与法律所不希望发生或明确反对的行为相联系。
但是,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并不一定是法律责任。
第二,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
它把法律义务分为一般意义上的义务和特殊意义上的义务,即第一性义务和第二性义务,进而把法律责任视为第二性义务,即违反了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新的特定义务。
它揭示了责任与义务的关系,但无法涵盖那些与违法或违约没有必然联系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它从利害关系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与行为的联系,即行为与责任的因果关联。
但是,承担不利后果并不意味着承担法律责任。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把法律责任定义为:根据法律上特定的责任关系并由一定的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而引起的,表现为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
法律责任的本质,是要从更深层次回答法律责任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影响较大的理论包括:
(一)道义责任论
道义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
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作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
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二)社会责任论
社会责任论与道义责任论相反,社会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基础的。
它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
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
(三)规范责任论
法治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行为的规范。
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赞许)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不赞许)态度。
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任就是法律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
因此,行为的规范评级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以上三种理论各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
道义责任论正确地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方式的巨大影响。
社会责任论正确地揭示了行为发生受制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却忽视了行为人主观因素的重要作用。
从历史哲学和法律哲学的角度上看,前者所理解的个人是脱离了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的孤立的个人;后者完全否认了个人在社会整体面前的相对独立性和主观能动性。
相对而言,规范责任论可以更加全面地对法律责任的本质进行揭示。
它强调了法律责任与体现一定价值标准的法律规范有直接联系。
由于法律在评价行为时,不能排除行为的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的考虑,这样,规范责任论从研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特征入手,有可能把法律评价、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三者较好地统一起来。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法律责任是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其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后,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在理解法律本质时应当注意,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不是单一的,而是多重的。
上面所述的三个方面也只是其中的最重要之点,而非全部;另外,上述三个方面在逻辑上也不是一种简单的并列关系,实际上,三者是以一种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错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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