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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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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过错概述

  主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对认定和衡量刑事法律责任即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观过错,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主观过错的分类

  过错是行为人可归责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因为刑法的主观恶性在定罪量刑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刑法进一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但在民事侵权中通常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确定法律责任,故而仅将过失按程度上分为一般过失和严重过失,对故意不进行细分。过错要件是侵权责任中最重要的内容,特殊侵权的特殊性便表现在对归责原则的不同,而归责原则实质上是决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也就决定最终是否构成侵权。

行政处罚中的“主观过错”

  一、何为违法行为

  “主观过错”这个概念不是行政法专有,最早起源于刑法。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是一个“合格”的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刑法学中主流的二阶层理论认为,如果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只有在其主观上存在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时,才能认定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也即,违法行为需要满足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客观违法行为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状态。主动实施某行为属于作为,当事人明知发生了危害行为,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而没有阻止属于不作为的客观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办案中,不仅需要调查清楚当事人的客观违法行为,还需调查清楚当事人实施该违法行为时的主观状态,而在行政法中,为了降低行政机关的执法难度,行政处罚法采取了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只要当事人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就推定主观上存在过错,把不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当事人,减轻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压力。

  二、何为“主观过错”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综上,《刑法》中的主观过错包含故意或者过失,其中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希望,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投了赞成票。间接故意是明知+放任,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当事人认为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听之任之,随波逐流,没有采取任何避免措施,对危害结果投了弃权票。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预见到了危害结果,采取了一部分避免措施,但是当事人过于自信,认为只要采取该措施就可以避免,最后结果发生后悔之晚矣。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当事人粗心大意,根本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主观过失是当事人对危害结果投了反对票,不希望结果的发生。由于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分则中对几种过失行为导致的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而行政法上没有相关规定,所以一般认为行政法中的主观过错仅包括故意,不包括过失。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容易将客观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存在主观故意相混淆。比如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企业废酸再生装置排放烟囱采样处存在圆孔及手工采样口敞开,该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该企业辩称,“该圆孔是设备安装单位忘记封堵所致,并非本公司有意遗留”。该企业代理人辩称,“我公司没有开设孔洞的主观故意,开设孔洞是施工单位的疏漏,不是本公司故意为之”。从上述申辩理由可知,该公司将客观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存在主观故意相混淆。企业作为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在明知烟囱采样处存在圆孔及手工采样口敞开的情况下不及时封堵,在客观上属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明知+存在阻止的义务+没有履行该义务)。在主观上,该企业明知不及时封堵可能会导致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而没有采取避免的措施,属于间接故意(明知+放任)。综上,该企业存在主观故意,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还有的情况是企业将主观故意辩称为过失,认为自己不是有意为之,而是过失导致的,那就主要看该企业是否预料到会发生危害结果,“是否预料到”的标准要根据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人的理解去判断。如果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人都能预料到某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那么就应当认为该企业应当预料到会发生危害结果,此时该企业的主观状态就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该企业已经预料到某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但是并没有采取措施,那就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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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1-01/23/content_5582030.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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