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质押保证金
应付质押保证金是指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实施细则》而设立的“应付质押保证金”会计科目,“应付质押保证金”会计科目核算期货公司代客户向期货结算机构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形成的可用于期货、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本科目可按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非结算会员)类别或有价证券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质押保证金核算内容
1、期货保证金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交易。简言之,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买卖期货,除非最后参与交割,并不用支付货物的全部价款,而只需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即可。投资者缴纳的这笔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主要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在期货交易中,客户必须由期货公司代理才可以进行期货交易。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是分级收取的,即期货交易所向作为其会员的期货公司收取保证金,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如此收取的保证金分别称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会员保证金又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照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并不直接向投资者收取保证金。客户保证金是客户为期货交易向期货公司缴纳的资金。实践中,客户存入期货公司的资金,无论是否已用于交易和结算准备使用,只要在保证金专用账户存放,习惯上都称为“保证金”。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均属于保证金。可见,除了货币资金,投资者还可以以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作保证金。不过,并不是所有有价证券都可以用作保证金的。提交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还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首先,有价证券的种类由中国证监会规定。《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可流通的国债;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实践中,用作保证金的主要是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此外,2015年1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国债期货产品上开展了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试点,并在2019年初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金融期货品种。
其次,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再次,有价证券并不能全额用作保证金。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最后,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的金额支付。
此外,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期货公司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用于充抵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如实反映在该客户的交易编码下。
从以上规定也可以看出,保证金不必然是货币资金,但也仅限于货币资金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有价证券。房产等财产,由于其不易变现,不适合、不能用作期货保证金。
2、期权保证金
期权保证金是指交易所要求期权卖方在交易时缴纳的一定金额的资金,以保证交易的履约能力。保证金的大小通常是期权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交易所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对于认购期权来说,买方需要在交易时缴纳保证金,而对于认沽期权来说,卖方需要在交易时缴纳保证金。
在期权合约执行过程中,保证金可以被用于支付期权交易产生的盈亏,以保证期权交易的履约能力。如果期权持有人没有行使期权,保证金会在期权到期时退还给期权持有人;如果期权持有人行使了期权,保证金则会被用于支付期权交易的盈亏。
应付质押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全员结算制度下,期货公司代客户向期货结算机构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应当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提交有价证券办理充抵保证金业务时,期货公司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有价证券价值发生增减变化,期货结算机构相应调整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时,期货公司按调整增加数,借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调整减少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科目。
3.期货结算机构将有价证券退还给客户时,期货公司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科目。
4.客户到期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结算机构处置有价证券时,期货公司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科目;按处置有价证券所得款项金额,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按垫付的款项金额,借记“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二)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代客户向期货结算机构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会计处理参照前述(一)的规定。
非结算会员代客户向期货结算机构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1.非结算会员代客户通过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向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非结算会员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科目,贷记本科目。
全面结算会员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收质押保证金(期货结算机构)”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有价证券价值发生增减变化,期货结算机构相应调整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时,非结算会员按调整增加数,借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调整减少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科目。
3.期货结算机构将有价证券退还给客户时,非结算会员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科目。
全面结算会员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非结算会员),贷记“应收质押保证金(期货结算机构)”科目。
4.客户到期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结算机构处置有价证券时,非结算会员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科目;按处置有价证券所得款项金额,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全面结算会员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质押保证金(期货结算机构)”科目;按处置有价证券所得款项金额,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非结算会员)”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代客户向期货结算机构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形成的可用于期货、期权交易的保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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