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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保证

票据术语

  正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在汇票上签章的同时,还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略式保证,是指仅有保证人签章而没有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我国《票据法》仅规定了正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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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保证

  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负担与其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出票人的票据。汇票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汇票也可以背书转让。

  作为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汇票保证具有这样几个法律特征:

  其一,汇票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无因行为、独立行为。

  保证人在实施保证时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不受基础关系有无的影响,同时,当被保证的汇票债务无效时,并不影响保证之效力。

  其二,汇票保证人是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可见,我国《票据法》对汇票保证人的资格并无实质限制,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论是法人、其它组织还是自然人,只要具有代为清偿的票据债务的能力,原则上均可担任保证人。

  被保证人是汇票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等。

  其三,汇票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

  这与民事保证有所区别,民法上的保证是双方法律行为,民事保证成立的前提是保证合同(协议),而票据法上的保证则为单方法律行为。

票据保证的效力

  (1)对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

  ①何时不承担: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②保证人为多人: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对持票人:可以向保证人行使票据权利。

  (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后手:

  ①如果出票人、转让背书人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履行票据债务后,被保证人的后手的票据责任消灭,但是,“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票据责任仍然存在,保证人成为票据权利人,可以对其行使再追索权

  ②适用抗辩切断:被再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被保证人或者被保证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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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05-06/27/content_26021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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