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保证
部分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就汇票的部分金额进行保证。根据《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汇票保证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为内容的票据附属行为。
在票据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进行保证行为的当事人;被保证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他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关系中的债权人是被保证人的后手,被保证人如果是承兑人的,持票人是保证关系中的债权人。
票据保证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所以是单方行为、要式行为。
票据保证的目的在于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票据债务也可以通过票据外的保证行为(民事保证)为之担保。票据保证是用一种以担保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来担保其他票据债务。其所担保的票据债务既包括承兑人的付款债务,也包括发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等的偿还债务(被追索债务)。至于票据法所规定的发票人与承兑人的利益偿还债务,并非票据债务(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票据权利,只是票据法上的权利),所以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票据法理论及立法上,汇票保证有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单纯保证和不单纯保证之分。全部保证,是指保证人就汇票全部金额进行保证;部分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就汇票的部分金额进行保证。我国《票据法》仅承认全部保证,不承认部分保证。单独保证,是指仅有一人作为保证人进行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就同一汇票债务所进行的保证。我国《票据法》既承认单独保证,也承认共同保证。正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在汇票上签章的同时,还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略式保证,是指仅有保证人签章而没有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我国《票据法》仅规定了正式保证。单纯保证,是指不负担任何条件和限制的保证;不单纯保证,是指附带条件和限制的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不单纯保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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