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保证
全部保证是票据法专有名词,指保证人就汇票全部金额进行保证。
汇票的保证
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担当。
商业汇票的保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
(1)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保证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才能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保证责任
(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3.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当事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则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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