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减免税
临时性减免税指国家为照顾纳税人某些特殊的临时的困难或因政治经济需要而临时批准的减税免税。
临时减免税也指由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针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并对其进出口应税货物特别给予减免的关税。临时减免税是《海关进出口税则》补充调节手段,因此,使用这一经济杠杆时必须十分慎重,严加控制。临时减免一般必须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必要的证明资料,经所在地海关审核后,转报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核批准。
临时减免税的特点
临时减免税具有集权性、临时性、局限性、特殊性、一般是“一案一批”。
临时减免税的情况
给予临时减免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因国别政策或经济体制的变化等许多政策上的原因造成企业经营上的亏损或税负过重的;
②税则税率明显不合理但一时又难以调整,给企业带来实际困难的;
③国家需针对特殊困难,给予专门照顾和扶持的。
临时减免税项目
孵化服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文化企业:
1、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2、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相关术语
免税即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免征某种(或某几种)税收全部税款的过程。一般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方式。
减税指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减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征税对象进行扶持、鼓励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与免税一样,它也是税收的严肃性与灵活性结合制定的政策措施,是普遍采取的税收优惠方式。由于减税与免税在税法中经常结合使用,纳税机关习惯上统称为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和免税。
特定减免税也称为政策性减免税,指在法定减免税以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颁布法规、规章特别规定的税收减免制度。
关税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若进出口商需要申请临时性减免的,一般应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所在地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可以通过咨询当地海关进行了解,海关在接收并审核材料后,会转报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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