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免税
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列入税法,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修改或取消。这类免税主要是从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及产业规划的大局出发,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关系社会稳定的行业领域,给予的税收扶持或照顾,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免税项目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不属于免税的情形: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但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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