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免税
临时免税是个别纳税人因遭受特殊困难而无力履行纳税义务或因特殊原因要求减除纳税义务的情况,税务机关对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给予豁免的行为,是免税的形式之一。
临时免税的特征
临时免税一般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均只作出原则规定,并不限于哪类行业或者项目。它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税,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征。因此,这类免税与特定免税一样,一般都需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免税的照顾。
主要临时免税项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1.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2.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3.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税款后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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