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和免税。
免税即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免征某种(或某几种)税收全部税款的过程。减税指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减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征税对象进行扶持、鼓励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与免税一样,它也是税收的严肃性与灵活性结合制定的政策措施,是普遍采取的税收优惠方式。由于减税与免税在税法中经常结合使用,纳税机关习惯上统称为减免税。
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需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增值税法定减免税货物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减免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关税法定减免税货物
法定减免税货物是指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可以减免税的货物。
《海关法》第五十六条和《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6类货物。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的区别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和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需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称为特定或政策性减免税。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也需要进行减免税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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