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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制度

  简易注销登记是指,全体股东书面承诺“已清偿全部债务”,可不经清算,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如承诺不实,股东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已经先于立法在使用了。

目录

简易注销登记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前提条件

  公司适用简易注销制度的前提条件有三个:

  (1)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

  (2)全体股东承诺公司不存在未结债务;

  (3)将全体股东承诺书和简易注销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日,且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禁止性条款(公司不能适用简易注销制度的情形):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①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②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③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⑤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⑥不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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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