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是新《公司法》下一种针对特定条件的公司提供的简易注销流程,简易注销在公告程序和注销流程上通常比普通注销程序更为简便、快捷。
适用简易注销的的条件
适用简易注销的的条件包含:
(1)作债务状况: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公司;公司在申请简易注销前,必须确保没
有未结清的债务;
(2)股东承诺:需公司全体股东签署承诺,全体股东需承诺公司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并对公司债务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简易注销相关法条解读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为便于市场上的公司退出,新《公司法》中增加了“简易注销”程序。简易注销是与普通注销相对应的程序,普通注销须成立清算组完成公司清算和财产分配程序,简易注销则解决了普通注销中面临的必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需要等待较长的债权申报公告期间、较长的注销公告期间等问题。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且经全体股东承诺方能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另外,《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限制情形,如企业存在前述法规所述情形的,不得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进行注销。
简易注销程序虽然时间短、步骤少,但承担责任的主体明确,股东如果对于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承诺不实,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不能完全确定被投资公司在进行注销登记前已经清偿完毕全部债务,则不应当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以免投资企业在认缴出资之外,还需要承担额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新公司法下简易注销的程序
信息公示
全体投资人承诺:
企业首先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该承诺书需全体投资人签署,确认企业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公告期为20日(根据最新政策,部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无需公示)。
等待公示期满与异议处理:
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公示系统提出异议。
若无异议,企业应在公示期满后的20日内(自然日),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若有异议,企业需根据异议内容处理完毕后,方可重新申请。
申请与注销
一、提交申请与材料审核
企业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办理注销登记。
二、税务注销与银行账户注销
在工商注销前,企业需完成税务注销手续,包括清缴税款、作废发票、注销税控盘等。
税务注销完成后,企业还需前往开户银行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三、获取注销证明
登记机关完成注销登记后,将回收营业执照正副本,并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标志着企业正式退出市场。
连带责任
简易注销制度以实现市场主体高效退出为目的,这种“诚信推定”的观念以后端惩治监管模式为核心。
新《公司法》既规定全体股东承诺是简易注销的必备前提条件,同时亦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比一般注销中股东的清算责任更重的法律责任,以避免股东通过简易注销逃废债务、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此处的清算责任不以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为前提,无论认缴或实缴,无论是否存在实缴股本期限加速到期,只要在简易注销时,全体股东做出的承诺不实,每一名股东都要承担连带的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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