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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收入

  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等运输费用的总称。

目录

铁路运输收入的主要内容

  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

  (一)客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

  (二)货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运费、杂费。

  (三)铁路建设基金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经国家批准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

  (四)代收款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或其他专用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下列费用:

  1.国际联运应清算给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内地与香港直通运输中应清算给有关铁路方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

  2.装卸费及其他作业费。

  3.旅客、托运人、收货人预付款

铁路运输费用的核收方式和结算方式

  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时,必须使用铁道部规定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核收运输费用。使用计算机制票的,必须使用铁道部统一制、售票软件计算运输费用。不得使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核收铁道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核收方式

  铁路运输费用的核收方式如下:

  铁路运输费用具体核收方式分为现付、到付、后付、预付四种。

  现付: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货物运费以及发站发生的杂费实行发送核算制,由发站负责计费收款,发送运输企业审核列账。

  到付:批准按到付办理的货物运杂费、中途站和到站发生的杂费,由到站负责计费收款,到达运输企业审核列账。

  后付:符合后付范围的军事运输发生的票款、运费、押运人乘车费,以及铁道部批准的按后付办理的货物运输费用,由发站负责制票,发送运输企业集中审核、列账,并按铁道部制定的结算办法向指定单位进行结算。

  预付:铁路客货运输费用在付款人和收款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可签订协议按预付办理。

结算方式

  铁路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如下: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发售车票、承运行李和个人托运的包裹、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可核收现金。但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签有协议的单位购买车票及托运包裹、货物发生的票款和运杂费,也可按非现金结算方式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以下的票款和运杂费按现金结算方式办理。

  对经常发到货物的单位,在不影响车站运输收入进款送存银行的前提下,可按日汇总结算。

  铁路运输费用不办理异地托收

  发生退款时,按原收款结算方式办理。

铁路运输收入进款管理

运输收入进款管理的基本要求

  客货营业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运输收入进款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运输收入进款的保管、存汇及账表编报工作,并实行账款分管制度。专职负责运输收入进款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客货运输及收付款业务。

  运输收入进款存放地点必须有安全设备和防范措施。

  车站向银行送存运输收入进款时,从存款地点到送款车辆、送款途中及从送款车辆到银行,必须由公安人员全程护送,没有公安人员的车站,由站长派人护送,日均现金收入超过1万元时应使用机动车辆送存银行。

  旅客列车应配备保险柜存放票据和资金,并由列车长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票据和现金的绝对安全。列车乘务工作终了交款时,必须由乘警护送至交款处所。

铁路运输收入进款的存汇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和所属客货营业单位应在当地银行开立运输收入存款专户。当地无银行或未在当地银行开户的车站,应按上级收入管理部门规定日期和指定的列车将运输收入进款寄送至代缴站办理存汇或由收入管理部门派专车取送。各级运输收入存款专户均应建立“运输收入进款银行日记账”。车站必须按月将银行对账单报收入管理部门审核。

  运输收入进款必须坚持专户管理的原则,专户内不办理运输收入范围以外的其他收付款业务。

  站、段的运输收入进款必须在收款次日12点前送存银行,并按规定日期上缴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各级运输收入会计核算单位应按上级规定办法办理运输收入资金的缴拨。各级缴款单位必须努力压缩资金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

  各级运输收入存款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应在银行结息的当月列账,收入管理部门应按铁道部规定,根据每季度运输收入存款专户结息期内铁路建设基金占全部运输收入进款的比例,计算应缴铁路建设基金银行存款利息,全额报缴;其他存款利息列本企业利息收入。办理运输收入进款存汇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由决算单位列财务费用。客货营业窗口找零备用金由决算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铁路运输收入进款结账与报账规定

  车站、列车运输收入进款应遵守先交款后结账的原则,按日进行结账。结账时间除特定者外,统一规定为18点。车站旅客售票结账时间为24点,旅客列车结账时间为本次乘务工作终了。当月运输收入进款应在当月列账。实行计算机售票和制票的车站、列车,直接收款人员必须在办理交款手续后方可打印结账报表。

  现金交接必须当面清点,不准以支票套取现金。结账时发生多出款,应在当日列账上缴,严禁保留账外现金。短少款由责任者当时赔补,不准以运输收入进款或找零款顶数滚欠。

  站、段必须按日登记“运输进款收支报告”,做到收支正确,账款相符。“运输进款收支报告”、各种票据、收付款凭证及有关运输收入报表按规定日期分别向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报账。

  列车长每次值乘终了应正确编报“车内补票移交报告”,在退乘当日连同票据存根页、报告页和缴款收据一并送交本单位收入管理部门。

铁路运输收入进款的动支范围

  运输收入进款除下列规定范围外,一律不准动支:

  (一)铁道部规定支付的待结算款。

  (二)垫付旅客和路外人员意外伤亡、急救或埋葬费。

  (三)铁路运输企业批准垫付自然灾害急需款。

  (四)垫付托运人责任的途中货车整理换装费和包装补修费。

  (五)垫付保价行李、包裹赔偿款。

  (六)支付代收款。

  (七)支付行李、包裹、货物运到逾期违约金;支付铁路运输企业批准的运输计划违约金。

  (八)退还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客货运输费用。

代收款的管理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为其代收费用时,双方应当签订代收协议,代收方须按规定日期向委托方办理清算。

  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负责代收款的管理,按规定的运输收入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负责向对方办理清算。办理各项代收款业务除铁道部另有规定者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核收代办手续费,代办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共同商定。收取的代办手续费作为企业其他业务收入核算,按规定交纳税金。

铁路运输收入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分类与等级

  (一)运输收入事故的种类分为现金事故、票据事故和坏账损失

  1.现金事故:现金丢失、被盗、被抢劫。

  2.票据事故:在印制、保管、发放、寄送、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含使用过的发送、到达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和印刷过程中的半成品)丢失、灭失、被盗、短少。

  3.坏账损失:因失职造成的无法收回的运输收入进款。

  (二)运输收入事故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1.一般事故:损失金额不足1万元。

  2.大事故:损失金额1万元及其以上,不足10万元。

  3.重大事故:损失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事故金额的计算

  (一)现金、银行票据和坏账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

  (二)卡片式车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票据,按票面金额计算。

  (三)区段票每张按剪断线最高额计算。

  (四)代用票按每组1000元计算。

  (五)计算机软纸票按每张1000元计算。

  (六)行李票、包裹票、客运杂费收据等未印金额的票据按每组500元计算。

  (七)各种货票、货运杂费收据等未印金额的票据按每组1000元计算。

  (八)对使用过的到达铁路客货运输票据事故的金额按上述相应票据计算。

  (九)对使用过的发送铁路客货运输票据事故金额能确定运输收入实际损失的,按造成的运输收入实际损失计算,不能确定实际损失的按上述相应票据计算。

事故的处理

  发生运输收入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电告收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及时组织破案。

  事故发生后应于5日内向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提出“运输收入事故报告表”并附责任人书面材料。重大、大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铁道部。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除经济赔偿外,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一般事故由站、段处理,并报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大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处理,并报铁道部收入管理部门备案。

事故的经济赔偿

  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须由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的部分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赔偿,收回的事故赔款列原科目,其中票据事故赔款列其他收入。

铁路运输收入信息与计算机管理

信息及统计资料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完整的运输收入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运输收入管理及有关的各种生产指标、效率指标、效益指标等数据的搜集、分析、预测、存储、反馈工作,并及时向铁道部传递。

  铁路运输企业每月对核算、结账完毕的有关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报表,应均衡、分批、完整地向统计部门移交。各种发送货票、客票月报、代用票、区段票最后一批为次月5日,军运后付货票、代用票最后一批为次月7日,遇法定公休日顺延。统计部门对统计完毕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应保证不丢失、不短少、不混杂,按票据种类、发站装订成册并及时返回发送收入管理部门。

计算机管理

  各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及站、段,均应建立计算机管理制度。

  各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必须使用铁道部统一推广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和通用应用软件;要根据客货运规章的变化,及时维护和修改应用软件参数,保证审核工作的正确性和运输收入的完整性。收入管理部门更改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规定的运输收入信息管理的要求。

  各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客、货计算机售票、制票等软件,必须为运输收入管理部门提供标准的信息接口。其软件中涉及运输收入管理的部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以保证全部资金的正确分类核算与解缴、债权债务的正确结算、逐级正确编报运输收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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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457931.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