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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营利非组织无形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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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形资产会计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形资产也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据2024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设置的“无形资产”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属于资产类科目。

  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单独设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形资产入账处理

  根据2024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民间非营利组织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3.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摊销

  科目,按照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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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pdf|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501/P020250103368024191689.pdf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