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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累计折旧

  民间非营利组织累计折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期间,按照一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率逐年减少其账面价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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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累计折旧会计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累计折旧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据2024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设置的“累计折旧”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1502,属于资产类科目。

  累计折旧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文物资源、图书档案、艺术品、标本模型、动植物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不计提折旧。

民间非营利组织累计折旧会计核算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包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价值、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寿命和净残值等,按照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其中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五)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当计提的金额,借记“存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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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pdf|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501/P020250103368024191689.pdf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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