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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劳动密集型企业,如餐饮业、旅店业等中小型商业企业适合于股份合作制,因为职工劳动合作是创造财富的基础,效益跟资本之间的结合不明显,而跟职工劳动结合明显,比较灵活。

目录

股份合作制的内涵

  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结合,本质上属于合作制(属于公有制经济中的集体经济)。所谓合作制,就是劳动群众联合起来,自愿结合,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共同进行劳动的经济。在合作制实体中,劳动者不再是单个的劳动者,他们已经联合起来,实行共同劳动;他们也不再是既无生产资料又无生活资料,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无产者;他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大家谋福利。这就是合作经济的实质。

  股份制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向社会广泛筹集资本,以持股份额分配红利和承担有限风险,实现生产资料在经济上的所有权与法律上的所有权发生分离;而合作制则是以协议形式规定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的劳动联合,实行按劳分配。股份制较适合社会化程度高、生产力水平高的现代企业;合作制则恰恰相反。

  股份合作制作为两者的结合体,其特色是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原则结合为一体,即把股份制的“一股一票,按股分红”与合作制的“一人一票,按劳分配”两者相结合,企业部分利润依股份制原则分配,部分利润依合作制原则分配,是一种适合当前我国国情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股份合作制的主要特征

  股份合作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实行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既不同于股份制,也不同于合伙制。实行股份合作制,劳动者的联合是基础,职工是劳动者,也是投资人,民主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而股份制的基础是资本联合,有些企业内部虽然也有职工持股的,但主要是股权式合资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忧点。

  第二,分配制度的创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一方面按劳动贡献取得工资,另一方面按股分红,充分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是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第三,股份合作制实行“劳者有其股”,确立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这主要变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通过法定程序投资入股,使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持股者,实现了企业的财富创造与企业财富所有者身份的同一,使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紧密联系,促进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二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劳者有其股”,落实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和所有者地位,使劳动者与企业利益结为一体,使劳动者成为企业财产的主人,进而推企业的改革。

股份合作制的功能

  股份合作制除具有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推动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功能外,还具有以下功能。

  第一、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能使公有资产实现量的增长和整体质量。在我国,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合作制基础上吸收股份制有关因素发展起来的,本质上属于合作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形式,可以使国有中小企业的净资产逐步转让给企业职工或企业法人,使国有资产在数量上有较大增长,使公有资产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同时,中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将置换出来的资产投入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能大大提高公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第二、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是企业的劳动者,职工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企业职工的工资进入成本,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又是企业的股东,职工股东按出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并享有按劳分配的权利。可见,股份合作制企业保持了合作制出资人参加劳动,按劳分配和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内容,同时又吸收了股份制筹集资金、按资分红的特点,使合作制以人为本和股份制以资为本两种经济形态的优点有机结合并得到充分的发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市场作用。

  第三,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股份合作制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如果中小企业的职工持有的储蓄资金以入股的形式投入到企业中去,这样他们在企业中就具有双重法律身份,即了劳动者和股东,且能得到两种分配。就劳动者来说,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就股东来说,实行的是按资分配。当然,就一般来说,实行两种分配的收益要高于一种分配,这就有利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实现共同富裕。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转让问题

  问题描述:

  台州某礼品厂成立于1994年,登记类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当时由两兄弟设立各占50%股份。现因弟弟已不在该企业任职,拟将持有股份按原始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哥哥。

  问:能否适用总局2014年67号公告中规定的平价转让但视为有正当理由?

  业务分析: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特殊的历史年代背景下形成,它既不是传统的合伙制企业,同时,与一般的股份制企业也不同,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属性,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国统字〔2023〕14号)第二条规定,“股份合作制”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即“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税收属性上是《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可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做为企业的投资人,成为企业股东。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综上,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亲兄弟间的股份“平价”转让符合政策规定。但仍须注意,由于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人数要求必须两个或两个以上,因此,操作上需要企业先增加一名股东后再作转让。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适用《公司法》

  股份合作制是兼有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经济形态特点,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公有经济组织形式。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变过程中的一种经济形式。

  当时的历史阶段(上世纪90年代初),为了推进“改革开放”,实现政企分开,发展市场经济,让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允许国有小型企业、集体企业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该类型企业是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而且其性质也早在97年的一份文件——《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生[1997]96号)中做了说明:“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是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而《公司法》最早也是在1993年公布,后经1999修正、2004修正、2005修订、2013修正、2018修正、2023修正,主要调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包括“股份合作制”的字眼,也不直接调整该种类型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目前也没有任何一部调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单行法律。

  但现实的情况是股份合作制类型的企业在现实中仍然大量存在,股东之间、职工与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等依然存在着相当数量的纠纷,此时法律适用就会成为一个首要问题,关键点在于是否能够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该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有些认为能够适用,有些认为不能够适用。较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是最高院的三份裁判文书,可以结合起来看:

  1、“股份合作制企业兼具有公司制企业或者合伙制企业组织的部分特征,但其既不是公司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因此,有关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处理,应首先尊重企业内部的规定、决定或者约定等,在企业内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2013)民提字第129号

  2、“股份合作制企业强调持股人身份的特定性,持股人所持出资额不能随意对外转让,在特定情形下,如果职工与股份合作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其他原因离开企业,丧失了雇员身份,也不能再持有企业的出资额。因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殊性,故本案不适用公司法。”——(2018)最高法民申4946号

  3、“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兼具合作社法人与营利法人特点的一种企业形态。从某公司章程第六条、第九条以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看,仅就股东出资以及股权转让等事项而言,章程规定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精神上完全一致。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缺乏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涉及前述事项(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2020)最高法民申785号

  总结来看,在《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生[1997]96号)该文件中有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较明确的特殊规定,比如:“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应当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等规定,不能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如果违反股份合作制基本特征的规定,那会造成不同形态经济组织的界限模糊不清。但对于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特征方面,可以有条件地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城镇、乡村集体企业的法律规定。

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的区别

比较项

股份制

股份合作制

定义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股权式合资的财产组织形式。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将其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制是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一种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基本点不同

股份制以资本联合为基本点

股份合作制以劳动联合为基本点

性质不同

股份制属于混合所有制范畴,股权式合资的财产组织形式。

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判断股份制的所有制性质,关键要看谁处于控股地位

集体经济(公有制)

 

在集资方式上不同

股份制企业可以面向社会募集股份

股份合作制企业则不向社会募集股份,而是向企业内部募股

 

所有者表决权不同

一股一票

一人一票

适用范围不同

适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

适用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制在事实上已成为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最重要形式

作用不同

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将职工利益与企业经营权所有权紧密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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