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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同时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目录

家庭农场的内涵

  2013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家庭农场调查工作的通知》,明确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4年,农业部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同时规定,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指出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2021年,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度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本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综上所述,家庭农场的概念内涵虽然在不断完善,但其核心本质并未改变,即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同时,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印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度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家庭农场按照行业类型,可分为种植业家庭农场、畜牧业家庭农场、渔业家庭农场、林业家庭农场、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业家庭农场和其他家庭农场。其中,农业服务业家庭农场指的是以为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为主的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的特点

  家庭农场有几个关键特点:一是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这区别于大规模雇工的农业企业,保留了家庭经营的紧密性和灵活性,也能更好地传承农业生产经验;二是生产经营具有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特征,规模化意味着相较于普通农户有更大的经营面积或养殖数量,集约化则体现在对土地、资金、技术等要素的高效利用,商品化表明生产的农产品主要用于市场销售,而非自给自足;三是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这强调了家庭农场对农业经营的专注度和依赖度。

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近年来,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农业农村部积极指导各地从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向名录管理转变,进一步健全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加快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农业规模经营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并录入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享受指导扶持服务。目前,大部分省份已出台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和促进各地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综合各省份出台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情况,家庭农场录入名录系统的条件虽不尽相同,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合法合规。经营产业应符合本地区农业发展规划,以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为主;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信用良好。

  2.家庭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常年雇工数量、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例等应符合本地区有关办法的要求。例如,吉林省规定,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浙江省要求,家庭农场的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家庭成员数。

  3.规模适度。与欧美的大中型家庭农场和日韩“小而全”的家庭农场不同,我国家庭农场以取得最佳规模效益为导向,需综合考虑本地区资源条件、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合理确定适度经营规模。目前,大部分省份对不同行业类型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或产值下限进行了区分,但明确经营规模上限的省份不多。例如,四川省规定,从事种植业的,土地经营规模不低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的5倍;经营规模上限参照《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规定的适度经营规模上限标准。此外,还有部分省份虽然没有在省级文件中明确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上限,但提出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劳动力情况、机械化程度等)确定各类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上限。

  4.流转有序。经营土地流转合法有序,土地经营权相对稳定;是否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和土地流转具体年限应符合本地区有关办法的规定。例如,山西省规定,流转农村土地须签订省级统一制定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格式合同。

  5.生产规范。实行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根据各地出台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相关办法,制定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有创办家庭农场意向的人员,可按照本地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的要求申报。但需注意的是,名录系统并非“只进不出”,而是坚持农户自愿、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农场,会被列入异常名单或从名录系统中予以移除。

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

  以郑州市为例进行说明:

  政策依据: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申报条件

  市级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区县(市)级家庭农场中产生,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经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一码通”赋码时间不少于1年,从事农业生产1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二)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适应。生产规模应达到:

  1.种植业。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棉花、油料种植面积50亩以上;水果、茶叶、露地蔬菜、中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30亩以上;设施农业占地面积15亩以上。

  2.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3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2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300只以上,或能繁母羊3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5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1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3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羽以上;兔年出栏8000只以上,或存栏母兔300只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的,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

  3.林业。经营山林面积300亩以上,种植用材林、经济林、发展林下经济和从事苗木生产,经营面积100亩以上。

  4.渔业。池塘养殖面积30亩以上;大水面养殖面积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5.种养结合。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三)管理规范。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因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况除外)或者已连续流转2年以上、流转预期稳定,且土地流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利用、废弃物处理排放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从事果蔬、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生产标准。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登记备案。拥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或拥有注册商标的优先评定。

  (五)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上年度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区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

  (六)带动力强。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发展模式,对周边农户示范和引领作用强的优先评定。

申报材料

  申报郑州市级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郑州市级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电子码、数字码)证明材料;

  (三)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清册;

  (四)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五)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六)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七)区县(市)级家庭农场证明;

  (八)其他证明材料。

评选认定程序

  郑州市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郑州市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由家庭农场根据要求自愿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上报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评审认定。郑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审核确认后,通过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郑州市农业局发文公布,并授予“郑州市级家庭农场”称号。

家庭农场补贴政策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

  (一)补助对象。从2025年开始,以上一年土地流转合同载明的流转面积为基数,当年新增面积50公顷以上,且符合申报项目条件(2025年扶持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具体要求)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二)补助内容。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

  (三)补助标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当年新增流转面积50公顷以上,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补。

  (四)申报流程。项目县依据省级项目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拟申报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如实备案流转合同,经公示、审核无误后,向所在县的农业农村局(农经站)申报。

  二、鼓励小农户新组建家庭农场

  (一)补助对象。2024年1月1日后成立,经营水田达到50公顷、旱田100公顷且符合申报项目条件(2025年扶持家庭农场项目具体要求)的家庭农场。

  (二)补助内容。支持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小农户,逐步增强发展实力,稳步扩大生产规模,发展成为规模适度、生产集约、财务规范、效益稳定的家庭农场。

  (三)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补。

  (四)申报流程。项目县依据省级项目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拟申报项目家庭农场如实备案流转合同,经公示、审核无误后,向所在县的农业农村局(农经站)申报。

  三、给予用工成本补贴

  (一)补助对象。纳入各级人社部门返乡入乡创业基地培育库,并已命名为县级以上返乡入乡创业基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重点边境村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二)补助标准。根据上年度用工时间累计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且年度内发放6个月(含)以上、累计发放工资6000元(含)以上的劳动力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给予用人单位用工成本补贴。其中,劳动力为脱贫人口、返乡入乡大学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等人群,每人每年再增加500元。每个主体每年累计最高补助2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助。

  (三)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可向注册地县(市、区)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对经核查通过后符合条件劳动力人数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具体操作办法由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

  四、给予粮食收储成本补贴

  (一)补助对象

  1.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粮食仓储项目。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经营规范、规模适度;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新建仓储设施应取得土地使用、建设、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前期审批手续;具备资金筹措能力的粮食种植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2.当年自产粮食租仓补贴项目。粮食种植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等产权明晰、信用良好、规模适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自身没有粮食仓储设施或粮食仓储设施不足;当年自产玉米、稻谷和大豆通过租仓储存满30日(含)以上。

  (二)补助内容。新建及扩建粮食仓储设施,购置粮机装备、粮食质检仪器设备;现有标准粮食仓储设施改造升级;对当年自产并通过租仓储存的玉米、稻谷和大豆给予租仓定额补贴。

  (三)补助标准。对经营主体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粮食仓储设施、购置粮机装备的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项目投资的50%比例予以补助,每个经营主体年度补助上限不超过800万元。对经营主体当年自产玉米、稻谷和大豆租仓储存满30日(含),对经营主体当年自产玉米、稻谷租仓储存满30日(含)以上,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每吨1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补贴粮食数量按照租仓入库粮食折算标准水分后计算(玉米14.0%,稻谷14.5%),水分折扣比例按照1:1.3执行。

  (四)申报流程。项目市县依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申报通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工作。

  1.新建及扩建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拟申报项目的主体,向市县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推荐给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申报书指导、审核,公示后向省里推荐。

  2.粮食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项目。纳入优质粮食工程项目支持范围。拟申报项目的主体向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申报书指导、审核,公示后向省里推荐。

  3.当年自产粮食租仓补贴项目。经营主体当年自产粮食在租仓储粮满30日(含)后,向所在地市县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报送资金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并公示后向省里报送相关材料。

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以下区别:

  定义与性质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质上是家庭经营的农业生产单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多个主体联合的互助合作组织。

  成员构成

  家庭农场:主要由家庭成员构成,劳动力以家庭内部成员为主,有时农忙时节会临时雇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80%以上是农民,需5名以上联合申请,成员可以是农民、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成员数量没有上限且可跨地区发展。

  经营规模与范围

  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一般在50亩以上,部分地区要求有所不同,经营以农业生产为主,如种植、养殖等,产业链延伸有限,不过目前不少家庭农场向休闲、观光、旅游等服务产业拓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可大可小,职能广泛,除生产外,还可延伸至加工、流通、服务、研发等业务,能整合农村资源,实现成员间的互助合作。

  决策机制

  家庭农场:经营决策通常由家庭主要成员做主,自主性和独立性较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合作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利益分配

  家庭农场:盈利归家庭成员所有,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发展基金后为可分配盈余,其中60%要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给社员,以交易量(额)进行分配。

  债务责任承担

  家庭农场:虽有名义注册资本,但对所负的债务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是由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成员只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成立条件与注册要求

  家庭农场:各地要求有一定差异,一般需本人是农村户口,以家庭为单位申报,要有一定规模土地、掌握农业生产方法和技术,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生产条件,如农机具、仓库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需5名以上成员联合申请,有符合规定的章程、组织机构、名称、住所和成员出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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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张晓爽:浅述家庭农场的基本概念|中国农民合作社   https://mp.weixin.qq.com/s/0pctc0J6YOzT_bJ1ZG0Ofw
[2].  关于印发《郑州市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https://public.zhengzhou.gov.cn/D0105Y/8974555.jhtml
[3].  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发展三年攻坚行动相关措施工作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http://www.hzjjs.moa.gov.cn/gzdt/202502/t20250220_64702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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