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并使原来的社会关系的内容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虽然在许多情况下要与物发生直接的联系,但是它并不是人与物、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而是通过物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因此,在这种关系中,不仅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且许多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和相应性,一方的权利即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即是另一方的权利。
(四)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事主体参与的各种社会关系大都体现其私人利益,所以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较大的自治权,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而发生的关系,因发明、发现以及因创作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权利义务方面,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等。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人格权关系通常都属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参与法律关系的往往是特定人,其中权利人必须由具体的义务人积极协助才能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他第三人对权利人则不负有积极义务,如债权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可以把财产法律关系区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任何个人和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
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都要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是特定的,但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一方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这种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则构成权利。民法是权利法,各种民事权利的共同因素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变动的原因、权利的救济、权利的时间因素。我国民法典系统全面地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并规定了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与限制,以及因侵害民事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等,从而确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负担。它具体包括:(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要求。(2)义务体现为一种负担,义务通常以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为目的,而并非满足义务人自身的目的。(3)义务具有强制性。民事义务是一种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一样,也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它规定了义务主体的行为范围,违反义务将转化为法律上的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民法典第131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该条对义务必须履行原则作出了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离开了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的角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法确定。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权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利质押等;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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