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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指贸易外汇收支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目录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业务

  1、个人汇款业务

  (1)个人从境外收入的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入账手续。

  (2)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在银行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3)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①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②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③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④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2、个人结售(购)汇业务

  银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结汇是指客户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客户向银行购买外汇,从银行角度来说,是售汇,从客户角度来说,是购汇。

  (1)个人结汇

  对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

  ①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③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2)个人购汇

  ①对于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个人经常项目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

  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3)电子银行个人售汇业务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银行非柜台渠道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

  ①境内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和境外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

  ②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具有凭以下有效身份证件(不含临时证件)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或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外国护照;港澳同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③个人通过本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汇储蓄账户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3、个人银行卡外汇业务

  个人持银行卡可跨境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正常消费支付,因此形成的透支可事后购汇偿还。

  (1)使用。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使用时,可在规定的限额内提取外币现钞,外币卡的限额标准为一日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一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六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人民币卡的限额标准为每日不超过等值10000元人民币。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不得从事赌博、资金转移等活动。上述管理由银行系统自动实现,银行通过技术手段拒绝不合规交易。

  (2)偿还。个人持外币卡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也可在发卡金融机构购汇偿还;该购汇不纳入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管理。个人持人民币卡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直接以人民币资金偿还。

  外汇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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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2014年“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5):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_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   http://rmyh.yichun.gov.cn/ycszxzh/zwdt/201409/996817e53d9044a1846f895d645f55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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