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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第三人有权益的争议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局)负责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工作。

目录

移民转移和继承转移

  申请人办理移民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为接受申请材料

  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对于金额较小的移民转移,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由申请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申请人申请办理移民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2.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3.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5.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存款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6.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证的规定进行公证。

  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

  2.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

  4.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证明或凭证。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超过上述金额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所在地外汇局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后,应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的账户,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系指公安机关出具的大陆户籍注销证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其他出入境证件。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受理。需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列明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单编号、申请人信息、联系人信息、受理时间、受理依据、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审批结果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受理机构联系人员及电话、材料清单(或加盖“所有资料齐全”印章)并加盖业务印章。

  3.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加盖业务印章。

  4.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出具《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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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2014年“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5):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_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   http://rmyh.yichun.gov.cn/ycszxzh/zwdt/201409/996817e53d9044a1846f895d645f5591.shtml
[2].  我国对个人财产转移到国外有何规定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fuwu/2007-05/15/content_2611991.htm
[3].  业务指南之十六——个人(对外)财产转移_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http://www.safe.gov.cn/chongqing/2019/0202/1137.html?COLLCC=3677637732&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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