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抵销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抵销的债务只要求相同种类、品质,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
3.须对方的债务届清偿期
在一方当事人主张抵销的情形下,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届清偿期。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因为期限利益原则上属于债务人。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下列债务不可抵销:(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债务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2)根据债务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以提供劳务或者不作为债务内容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为非要式。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产生如下法律效力:(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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