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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履行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目录

预期违约责任的解读

  首先,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为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债务。

  其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即使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也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无需等到履行期限届满后,这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联系与区别。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共同点在于二者均为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上可能存在重叠,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以下三点不同:

  一是性质不同。预期违约在性质上属于违约责任制度的范畴,而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抗辩制度。

  二是构成要件不同。预期违约适用于债务人主观上明确拒绝履行的情形,而不安抗辩权既适用于主观上欠缺履行意愿的情形,也适用于债务人客观上欠缺履行能力。同时,在预期违约中,已经可以明确债务人不愿意履行合同;而在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中,债务人预期不履行的可能性较大,但尚不能确定。

  三是救济措施不同。在预期违约中,债权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仅能在一定条件下中止或拒绝履行己方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责任规定解读

  【法条内容】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理解与适用】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前,一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者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由于这两种违约行为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因此,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是:其一,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其二,违约必须是对合同根本性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体现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其三,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如果债务人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例如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务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预期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1、继续履行

  对于预期违约,合同履行期到后,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否则违约方就应当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的。

  (3)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

  2、赔偿损失

  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的数额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支付违约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就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4、定金罚则

  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当一方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的任一项责任形式,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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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