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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组织

  民非组织,全称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社会组织的一种类型,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产权为社会所有、经营收入不能分红两项重要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目录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从事活动

  依据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从事下列非营利性的服务活动: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责任的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法人制、合伙制、个体制。法人制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其全部资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合伙制、个体制指由举办者以其个人财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形式。合伙制的举办者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制、合伙制、个体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办理材料: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组织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理流程: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区别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面向社会提供某种公共服务,非会员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科学研究院、民办博物馆、民办福利院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主要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招商引资、行业自律、调解纠纷、促进交流等服务,如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校友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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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什么区别?_广东省民政厅   http://smzt.gd.gov.cn/dawenku/shzz/content/post_3753286.html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zhengce/2020-12/26/content_5574294.htm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fuwu/2015-11/23/content_5015737.htm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https://www.mca.gov.cn/article/gk/fg/shzzgl/202002/20200200024256.shtml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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